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4日,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房屋租赁条约》,约定出租武陟县某楼房部分区域,租赁期6年,2024年2月1日起交付,免租期为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1月31日,年租金90000元,承租方每年1月15日前交租,须交押金10000元。
2023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付押金10000元,越日预交房租50000元。
2024年1月4日,原告在涉案房屋处张贴解除条约关照书,称房屋不具备利用条件,哀求解除条约。
原见告至武陟县法院,主见解除房屋租赁条约,并哀求被告返还押金及预交房租。

法院讯断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某所签条约合法有效,原告在免租期内主见解除条约,虽然双方未达成合意,但条约目的已无法实现,应许可解除。
且因原告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改造,被告应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
刘某某欲将房屋重新租赁给他人,有很大可能面临租赁空窗期及新承租人哀求的装修免租期。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七百零三条等规定,讯断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某2023年12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条约》予以解除;被告应于讯断生效后旬日内返还原告房屋押金10000元以及房租27500元。

免租期内解除合同押金和预交房钱能否返还

讯断后,经由法官对双方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在法官的督匆匆下,被告积极履行了讯断责任。

法官说法

原告许某与被告刘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条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条约签订后,双方应该按照条约约定履行责任,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条约。

一、关于《房屋租赁条约》的解除问题。
原告主见房屋并未建成,且于2024年1月4日在涉案房屋处张贴解除租赁条约关照书,被告辩称房屋已经建成。
第一,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12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条约》,对房屋交付情形并未约定,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违约的事实。
第二、条约约定免租期为50天即从2023年12月10日到2024年1月31日,原告在免租期内主见解除条约,但未能与被告刘某某达成解除条约的合意,原告许某单方张贴解除条约关照书未得到被告刘某某的确认。
第三,现原告主见解除条约,在条约目的已无法实现,条约无法连续履行时,应该许可原告解除条约,故对原告主见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条约》,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返还押金的问题。
双方条约约定,承租方须缴纳的租房押金10000元,包含承租方对房屋经营所需的一相符理改造,条约期满后,承租方在担保房屋本身及原有举动步伐处于无缺状态时如数退还,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及安装的附属举动步伐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因原告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改造,被告应返还原告押金10000元。

三、关于返还预交房租的问题。
本案涉案租赁条约租期是2024年2月1日至2030年2月1日止,原告许某向被告刘某某承租房屋面积为520平方米,被告刘某某向原告许某供应免租期50天,许某在免租期内主见解除条约后,未能与被告刘某某达成解除条约的合意,刘某某欲将涉案房屋重新租赁给他人,亦有很大可能面临租赁空窗期及新承租人哀求的装修免租期。
同时考虑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的事实,被告亦称原告在年前向被告表明不租房屋的情形,双方未达成协议。
综上,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房租22500元,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房租27500元。

法官提醒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谨慎签订租赁条约,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交付韶光、租金支付办法及期限等关键内容。
本案中,许某与刘某某虽签订了条约,但因未对房屋交付情形进行详细约定,导致产生轇轕。
在免租期内,承租方许某主见解除条约,虽终极法院支持其诉请,但也给双方带来了一些丢失。
出租方应确保在约定韶光交付符合条件的房屋,承租方也应按照条约约定支付租金等用度。
当涌现轇轕时,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争取达成一存问见,避免单方擅自解除条约而引发不必要的法律轇轕。

(河南省武陟县公民法院 王莉莉 吴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