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汝州市朝顺煤业有限公司不能了债到期债务呈连续状态,经管理人调查,并经2024年8月26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汝州市朝顺煤业有限公司资产代价为1585803.78元,实际负债为1698279.13元,资产负债率107.09%。

本院认为:汝州市朝顺煤业有限公司不能了债到期债务,且资产不敷以了债全部债务,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发布汝州市朝顺煤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宣告汝州市朝顺煤业有限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