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信州区某百货批发商行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9日,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信州区某百货批发商行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及无证发卖药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5元、罚款20704元的行政惩罚。

2023年11月2日,接云南白药集团株式会社的事情职员投诉,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某百货批发商行检讨创造货架上有货架内摆放标有云南白药牌号的裂可宁霜抗裂修复霜217盒,创造货架上摆有14盒云南白药创口贴,国药准字Z20073016,批号:PDB2303;经厂家事情职员现场鉴定均为侵权产品。
当事人称上述产品均是从不认识的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侵权商品的购进路子与购进数量均为当事人口述,没有留下业务员的联系办法与进货票据,故司法职员无从查证。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中华公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信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惩罚。

本案中,云南白药集团未生产过裂可宁霜抗裂修复霜,该修复霜的商品信息通过查询企业信息系统显示不存在。
该产品外包装从头到尾都是虚假内容。
本案当事人从不认识的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亦是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征象,市场监管部门既要加强商品的日常检讨,也要加强经营规范性的检讨。

2024年江西省上饶市铁拳行动常识产权范例案例第二批

案例二、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丰区某装修板材店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13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丰区某装修板材店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陵犯“泰山”牌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耐水石膏板235块、罚款29400元的行政惩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发卖假冒“泰山”牌注册牌号的耐水石膏板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惩罚裁量权参照实行标准(2023年本)》第十一编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敷三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滞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紧张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造注册牌号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惩罚。

牌号是企业的主要财产,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它代表着唯一性、质量和信誉。
牌号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品牌荣誉的象征。
然而,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牌号侵权行为十分普遍,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因此,打击牌号侵权非常必要。

案例三、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余干县某超市发卖陵犯牌号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20日,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对余干县某超市发卖陵犯牌号专用权的洋河系列白酒的行为,作出没收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假冒注册牌号洋河系列白酒共计5个品类46瓶、没收违法所得9255.1元、罚款32000元的行政惩罚。

2024年2月2日,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职员检讨某超市货柜,创造货柜内有涉嫌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洋河牌系列白酒共计5个品类46瓶,司法职员对涉嫌假冒的白酒采纳行政逼迫方法进行封存扣押,后经江苏洋河酒厂株式会社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认定该批扣押的46瓶5个品类洋河牌系列白酒,为陵犯江苏洋河酒厂株式会社牌号专用权的产品。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余干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惩罚。

发卖假冒白酒不仅陵犯干系白酒企业的牌号权,陵犯了注册牌号所有人的合法权柄,危害企业的形象,扰乱市场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柄。
通过对本案件的惩罚,进一步打击了市场上的假冒侵权行为,规范了酒类市场秩序,净化了酒类市场环境,切实掩护了广大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柄。

案例四、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兴市某日用品商行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卫生巾产品案

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德兴市某日用品商行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爱生活®”牌号系列卫生巾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爱生活®”系列卫生巾共3362包、罚款50000元的行政惩罚。

当事人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爱生活®”牌号系列卫生巾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惩罚裁量权参照实行标准(试行2022年本)》第十一编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惩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德兴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惩罚。

通过本次案例,启迪我们调查取证时应迅速采纳行动,及时网络干系证据,确担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办理此类案件须要熟习牌号法、知识产权法等干系法律知识,以精确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合理价格认定。

案例五、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某某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洋河”系列白酒案

2024年1月25日,上饶市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彭某某涉嫌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洋河”系列白酒的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2月30日,上饶市万年县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巡查创造彭某某在万年县境内涉嫌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江苏洋河酒厂株式会社生产的“洋河”系列白酒,检讨创造有未售出的侵权假冒江苏洋河酒厂有限公司的“洋河”品牌系列白酒,共计254瓶。
经查,当事人共发卖包装上标有江苏洋河酒厂株式会社的“洋河”系列白酒共计公民币73570元,获利公民币31350元。
以上白酒,经江苏洋河酒厂株式会社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鉴定属假冒江苏洋河酒厂株式会社注册牌号的产品。
当事人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江苏洋河酒厂株式会社生产的“洋河”系列白酒,发卖金额73570元,其行为构成了《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领的刑事案件备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发卖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了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
经局集体谈论决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此类案件为侵权假冒类案件,属于侵权假冒有名品牌及“傍名牌”违法行为。
本案市场监管部门反应迅速,及时固定了干系证据,并多方调查取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切、法律适用准确。
彰显了其保护知识产权和净化市场环境的决心,有力掩护了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利益、社会公正正义。

案例六、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袁某某、韩某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5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王某某、袁某某、韩某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0元、罚款250000元公民币的行政惩罚。

2023年12月14日,上饶市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省万年县公民审查院审查见地书,认为当事人王某某、袁某某、韩某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构成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但决定对当事人相对不起诉,建议对其进行行政惩罚。
经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当事人共发卖上述假冒“一加”注册牌号专用权手机366台,违法经营额为452059.02元,获利50000元。
当事人王某某、袁某某、韩某三人发卖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注销网店,停滞违法经营行为,并主动向侵权牌号持有人进行赔偿,并达成包涵,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惩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惩罚。

本案为行刑衔接反向移送的范例案例,即由公安部门先期查办,审查院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决定对王某某、袁某某、韩某相对不起诉,遂转行政惩罚。
此类案件为侵权假冒类案件,属于侵权假冒有名品牌及“傍名牌”违法行为。
本案遵照了“教诲与惩罚相结合”和过罚相称的原则,有力掩护了市场秩序、消费者和权利人的利益、社会公正正义。

案例七、弋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弋阳县某商行发卖假冒牌号产品、陵犯“蓝玉轮”品牌注册牌号专用权案

2024年3月29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弋阳县某商行发卖假冒牌号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的行政惩罚。

2024年1月10日,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蓝玉轮(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函,称当事人发卖陵犯其“蓝玉轮”牌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洗衣液。
当日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职员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惩罚,经调查,当事人摆放发卖的“蓝玉轮”洗衣液经鉴定确实为假冒侵权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惩罚。

牌号不仅是商品的标识,也是品牌荣誉的象征。
然而,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牌号侵权行为十分普遍,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打击牌号侵权违法行为,能够更加有效地掩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八、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案

2023年9月1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案的行为,作出罚款公民币40000元的行政惩罚。

2023年5月,当事人以辣可曦曦公司生产的“九千丝”辣条包装为样品,委托长沙凤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同款产品,产品外包装能干位置标注“九千丝”字样并以每件45元的价格投放市场进行发卖。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履行下列稠浊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第(一)项“擅自利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铅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上述行政惩罚。

侵害牌号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该当加强对牌号的保护,加大对牌号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牌号侵权行为的宣扬和教诲,让公众年夜众形成共同抵制牌号侵权行为的良好氛围,从而保护牌号所有人的合法权柄。

案例九、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某公司发卖陵犯“迈鹿”注册牌号专用权的产品案

2024年3月12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发卖陵犯“迈鹿”注册牌号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惩罚。

2024年1月16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接到北京经济技能开拓区管理委员会案件线索移送函,显示玉山县某公司涉嫌陵犯“迈鹿”注册牌号专用权,至现场检讨时,因当事人是在网上发卖,并已经将干系产品下架及店铺关停,故未采纳行政逼迫方法。
因当事人没有发卖,无违法所得。
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合营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供应证据材料,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玉山县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惩罚。

此案的查处,加强了牌号的管理,保护了企业的牌号专用权利益,保障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柄,掩护了当地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十、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某日用品店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12月1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玉山县某日用品店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惩罚。

经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当事人发卖假冒的“茅台”、“五粮液”酒造孽经营额共108444元,造孽获利共282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已上缴公安机关违法所得28200元,能积极主动合营司法职员调查取证,且因当事人身体缘故原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困难。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了上述惩罚。

侵权假冒酒具有很大的危害,消费者很难辨别其真伪。
打击侵权假冒酒的蔓延,规范酒类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违法行为,让公民群众买得放心、喝得放心,切实掩护公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