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当事人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在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九如堂村落六期市场边“银海路-东风大道-诚信大道-兴隆大街合围处”地块东风大道侧项目部办公区履行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赞许擅自改变林地用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赞许擅自改变林地用场违规行为。
处以罚款公民币5万3274元整(¥53,274.00),责令当事人于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规复被改变用场的商品林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主体名称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惩罚决定书文号义乌福田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517号惩罚种别罚款;其他惩罚决定韶光2024-08-23惩罚内容1、处3.5亩商品林规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用度1.5倍的罚款,计公民币伍万叁仟贰佰柒拾肆元整(¥53,274.00);2、责令当事人于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规复被改变用场的商品林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金额(万元)5.3274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林业部门审核赞许擅自改变林地用场案惩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法事实当事人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九如堂村落六期市场边“银海路-东风大道-诚信大道-兴隆大街合围处”地块东风大道侧项目部办公区履行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赞许擅自改变林地用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决定:1.处以罚款公民币伍万叁仟贰佰柒拾肆元整(¥53,274.00);2.责令当事人于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规复被改变用场的商品林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惩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办法履行。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义乌农商银行业务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
过时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惩罚机关义乌市公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惩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2322980056Q数据来源单位义乌市公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78232298005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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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瑞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罚款 5327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