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中,上海律协仲裁专业委员会起草的《(试行)状师办理海内商事仲裁涉及证人、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已在东方状师网发布,试行一年。

本指引适用于状师、公司企业中从事法务职员及其他被仲裁机构和/或仲裁规则所认可的仲裁代理人承办的由常设仲裁机构受理的海内商事仲裁案件。
指引并非逼迫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实际业务中参考。

目 录

第一节 总则

上海律协最新宣告试行律师解决国内商事仲裁涉及证人专家申报及剖断申报的司法营业操作指引2024

第一条 【制订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法律依据】

第二节 证人作证

第四条 【证人作证的申请】

第五条 【证人的选择】

第六条 【证人证言的采录】

第七条 【证人的远程作证】

第八条 【证人作证的翻译】

第九条 【供应证人一方的把稳事变】

第十条 【问询证人】

第十一条 【问询证人的考虑成分】

第三节 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的委任供应】

第十三条 【报告的事变和内容】

第十四条 【报告的审查】

第十五条 【报告的质证】

第四节 附则

第十六条 【体例依据】

第十七条 【非逼迫性】

第十八条 【免责条款】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

作为仲裁庭查明事实的主要手段之一,证人作证、专家报告以及鉴定报告是仲裁程序中的一项主要程序,也是仲裁业务实操中的主要一环。
本指引旨在为状师办理海内商事仲裁案件中涉及证人作证、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等干系实务问题供应参考及建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状师、公司企业中从事法务职员及其他被仲裁机构和/或仲裁规则所认可的仲裁代理人承办的由常设仲裁机构受理的海内商事仲裁案件。

第三条 【法律依据】

本指引所参考的法律依据紧张包括:

(一)《中华公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改动)》

(二)《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改动)》

(三)《中华公民共和国状师法(2017改动)》

(四)《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2022改动)》

(五)《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仲裁法>多少问题的阐明》

(六)《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法律审查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

(七)《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公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实行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

(八)《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多少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二节

证人作证

第四条 【证人作证的申请】

状师应根据仲裁规则与仲裁庭确认是否须要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状师应该清楚,仲裁庭可能哀求证人提条件交证人书面证言以决定是否赞许该名证人出庭作证。
状师应该根据事实把控庭前证人证言的详尽程度。
状师要避免“证人突袭”的情形发生以增加仲裁庭和当事人的韶光本钱,同时还须要与仲裁庭确认,证人是否可以在出庭时主动陈述未包含在其庭前书面证人证言中所陈述的事实或内容。

第五条 【证人的选择】

状师选择出庭证人时,应该综合评判证人的身份,在案件所涉活动中的详细角色,对事实的理解程度及其所知内容与案件争议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必要程度,证人本身的诚信度,证人的措辞表述能力及抗压能力等成分,选择终极须要进行出庭作证的证人。

第六条 【证人证言的采录】

采录证人证言时,应该对希望证人作证的事变进行充分理解,但不应勾引、干预或影响证人对付干系事变的个人理解及认知,并由证人解释除影象之外每一可以支持其事实陈述的客不雅观依据或其他潜在证人。
状师可以采纳录音录像办法赞助完成证言的采录,并可作为采录过程清洁性(无不当勾引、干预)的依据。

第七条 【证人的远程作证】

在须要证人远程作证的情形下,状师应该与仲裁庭确定核实证人身份、担保证人作证环境清洁性(不受勾引、干预)及网络传输提前中断的处理方法等事变。

第八条 【证人作证的翻译】

如果证人所利用的是非仲裁程序规定措辞,状师应与仲裁庭提前确认采纳口译的办法和赞助举动步伐事宜,并根据仲裁庭哀求提前向仲裁庭供应翻译职员背景先容,以供仲裁庭确认该翻译职员的适格性。

第九条 【供应证人一方的把稳事变】

供应证人的一方,一样平常应该把稳:

(一)确担保人以亲自所见、所闻和所知供应证据;

(二)证人提交的任何书面陈述应基于其自身理解与认知形成,而非由当事方或状师直接自行制作完毕后供应;

(三)证人提前熟习仲裁庭庭审纪律、做不实陈述的法律后果、本次仲裁程序中将采纳的问询模式、感情管理和各种突发情形的处理;原则上不应在演习证人中哀求证人对某一涉及案件争议实体的内容作出与证人对事实所知不同的预设的回答;

(四)状师不得领导或鼓励证人作伪证。

第十条 【问询证人】

在有证人出庭的情形下,建议当事人双方状师提前与相对方及仲裁庭事先沟通问询证人的安排,比如作证范围、问询办法、问询流程、韶光限定等,在有多名证人出庭的情形,可以进一步考虑如下事变:

(一)该等证人之间的关系;

(二)所做证言的重合、冲突情形;

(三)证人的职务、角色及背景阅历;

(四)其证言对对方主见的关联性;

(五)证人证言对影象和其他材料的依赖情形。

第十一条 【问询证人的考虑成分】

问询证人的一方常日考虑涉及如下问题:

(一)证人的身份及是否与案件结果存在短长关系;

(二)证人已经供应的证言的形成韶光、场合,采集办法与在场职员;

(三)证人庭前是否与其他证人、当事方或状师进行过采集证言之外会议、谈论;

(四)证人证言所涉内容是否仅凭影象或存在其他记录来源;

(五)是否存在与现有书面证据抵牾的事变;

(六)证人证言是否存在逻辑抵牾或与事实场景不合理的事变;

(七)证人本身资信背景、商业信誉等可能影响其自身陈述可信性的事变。

第三节

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报告的委任供应】

在部分案件中,如适用域外法律或某项缺少威信第三方鉴定、查验、评估单位(本指引中简称“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专家、字迹印章专家、产品质量专家、审计专家、造价专家、工期专家、定损专家等)的环境,可能涌现须要专家出具报告(本指引中简称“专家报告”)的环境。
状师应按仲裁规则,与仲裁庭确定由当事方委任供应专家报告(包括当事人双方分别供应各自的专家报告,或由当事人委任的专家共同供应联合报告)或由仲裁庭委任供应专家报告。

第十三条 【报告的事变和内容】

当事方可就专家报告的事变事先或在发生争议后进行约定,也可由仲裁庭确定,并在委任专家时确定其胜任资格、合理用度(报酬)、事情周期、报告内容与形式、轮次等事变。

第十四条 【报告的审查】

状师应尽力确保己方专家报告系专家自己经评估后的剖析或见地。

对付仲裁庭委任的专家或鉴定机构、查验、评估单位出具的专家报告,状师应审查如下事变并就此与专家进行谈论,必要时由专家对报告进行修正:

(一) 干系专家的资质、经历与背景是否符合哀求;

(二) 干系鉴定、查验、评估等活动的标准与规则是否明确;

(三)干系鉴定、查验、评估等活动的过程是否记录完全;

(四)涉及事变是否与委任范围同等;

(五)干系鉴定、查验、评估等活动的过程与结论之间的信息要素与逻辑关系是否完全、充分。

第十五条 【报告的质证】

对付各自聘请的专家,状师应该根据仲裁规则和/或各当事方赞许适用的干系指引,与仲裁庭商定或由仲裁庭决定采纳何种办法进行质证,如单独问询、专家证人会议或书面质证等办法。

第四节

附则

第十六条 【体例依据】

本指引根据2023年9月30日以前发布的法律、法规及法律阐明规定以及部分仲裁机构规则、干系仲裁法律实践和状师实务履历编写。

第十七条 【非逼迫性】

本指引并非逼迫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状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指引中所利用的“应”和“应该”等类似表述,仅为表达建议程度的不同,不应理解为逼迫性哀求。

第十八条 【免责条款】

本指引由上海市状师协会仲裁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逼迫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状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执笔

刘 炯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仲裁专业委员会

北京安理(上海)状师事务所状师

韩 正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仲裁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金茂状师事务所合资人

翁冠星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仲裁专业委员会

上海功承瀛泰(临港新片区)状师事务所主任

冯一鸣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仲裁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天元状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状师

邓 瑛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仲裁专业委员会

上海上正恒泰状师事务所合资人

秦 红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仲裁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锦天城状师事务所合资人

王 莺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仲裁专业委员会

北京市中伦文德状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状师

奚静秋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仲裁专业委员会

中国民生银行株式会社上海分行状师

钟 旭

上海律协第十一届仲裁专业委员会

上海市锦天城状师事务所状师

来 源|上海律协

编 辑|冯小瑜

校 核|张卓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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