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原区公民法院备案庭审理了一起物业做事条约轇轕案件。

2017年5月,原告周某向被告某物业公司交纳了房屋装修担保金3000元。
原告周某陈述,自己于2017年12月装修完毕后立即向被告提交了收据、银行卡、身份证等干系材料,2018年4月第二次验房完毕,但是至今没有收到退回的装修担保金,故诉至本院,哀求被告返还装修押金及所产生的利息共计3810.65元。

那么,物业公司有权收取装修担保金吗?

本院认为,在装饰装修活动中,业主申请装修时,物业做事人常日会向业主收取一定数额的装修担保金,也有的称之为装修押金,金额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万元。
物业做事人收取装修担保金的目的在于约束业主及装修企业在装修活动中遵守干系的装修安全规范及技能规定,一样平常在装修完毕经物业做事人检讨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
如果创造存在毁坏建筑构造、违反安全规定等行为,物业做事人有权要求业主予以整改或扣除相应担保金。
应该认为,物业做事人收取装修担保金对付确保装修安全、规范装修秩序、保障其他业主的合法权柄起到了积极的浸染,是合理的。
装修担保金作为一种包管形式,由业主交纳担保金对自己在装修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危害债务向物业做事人进行包管,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
装修担保金是物业做事人向业主主动收取的用度,带有一定的非协商性,但考虑到装修工程的特点和物业做事人对装修工程的管理须要以及多数业主对装修担保金的总体认同和共同利益,加之装修担保金是物业做事人和业主之间共同确定的包管形式,表示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干系法律法规对之进行禁止的情形下,对物业做事人收取装修担保金的行为不宜作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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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应退还装修担保金呢?

物业公司收取周某装修担保金3000元后,双方未就该担保金的退还程序等进行明确约定。
现周某已装修完毕,物业公司也已验收完毕,故对周某哀求物业公司退还装修担保金的诉讼要求,本院予以支持。
因物业公司已验收完毕达三年之久,迟迟以各种情由谢绝退还装修担保金,故本院讯断物业公司还须给付周某相应的利息丢失。

干系法律条文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五条 【业主奉告、帮忙责任】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该事先奉告物业做事人,遵守物业做事人提示的合理把稳事变,并合营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讨。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场的,应该及时将干系情形奉告物业做事人。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公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公民群众对生活品质、居住环境的哀求也越来越高。
装修作为一项反响业主生活品位、创造舒适生活环境的施工活动日益受到重视,装修市场十分繁荣。
原则上,业主作为所有权人,有权利对自己的专有部分进行装修,但是当代物业的一个特点是业主的专有部分每每与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相邻或公共部分相邻,业主的装修活动不可避免地对其他业主及公共环境、公共秩序产生影响。
特殊是部分业主装修房屋时豪华装修、过度装修、野蛮装修的征象十分严重,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垃圾、改变房屋构造等征象对物业区域的公共环境以及相邻业主的生活安宁产生了极大滋扰。
部分装肄业主认为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自己的地盘自己作主,物业做事人和相邻方对自己的装修行为无权干涉,对物业做事人的管理行为及邻居提出的见地熟视无睹,导致产生轇轕。
但实际上,在物业做事区域内存在多个业主的情形下,业主的所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传统的单一所有权存在一定的差异,即区分所有权是专有权、共有权与成员权的稠浊形态,专有权是根本,而共有权与成员权则是专有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权利责任是对应的、统一的,业主在对专有部分所有权行使权利时必须要履行其作为共有权人以及团体成员的责任。

物业公司对业主在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管理,既有利于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建筑物的保护和公共区域内良好秩序的掩护。
业主在完成装修,且装修工程通过物业公司的验收后,物业公司应及时将装修担保金退还业主,否则不仅应返还装修担保金,还答允担造成的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