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形

2024年5月29日,申请人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载明:“投诉内容:本人于2024年5月25日在淘宝店名为XX水暖五金处购买了一款淋浴器花洒,签收后安装途中创造该淋浴器花洒没有水效标识,此产品没有经由水效标知趣干的备案、检测,属不合格产品。
依据....,被投诉(举报)人发卖没有水效标识的淋浴器花洒的行为和没有在其网络店铺产品展示主页能干位置展示相应的水效标识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属《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违法环境,鉴于此事宜该商家违法行为较多,要求市场监督部门查处。

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3日收到上述材料,于越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讨,现场创造案涉花洒,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水效标识。
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备案调查,并于6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投递《举报备案奉告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事变,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颠末议定定

行政复经由议定定书投诉举报若何界定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须要购买、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柄争议, 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争议的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书》中载明被举报人存在诸多违法行为,要求市场监督部门查处,但未提到哀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人与经营者之间的轇轕,该表述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举报”的定义, 被申请人对本案按照"举报”处理,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6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6月12日作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备案调查,并于6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投递《举报备案奉告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鉴于申请人提出的材料里没有包含投诉内容,被申请人没有奉告投诉是否受理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哀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奉告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

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要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颠末议定定,可在接到本复颠末议定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微言市监”微信公众号

供稿:人教股

编辑:姜豪

一审:黄克树

二审:顾艳

三审:杨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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