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难以入住
一、“难以入住”概说2010年12月30日,外地来北京打工的程玥与北京市大兴区居民李龙登记结婚,2013年,程玥将外地农业户口迁到了北京市大兴区李龙所在的村落落南边32号院。2014年底,李龙所在村落庄进行整体迁居,开拓商终极与他们签订两份迁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李龙一家统共分到六套回迁安置房以及多少拆迁款。
婚姻无常,2019年5月,程玥和李龙经法院讯断解除了婚姻关系。同年6月,也便是离婚多一个月后,程玥将前夫李龙一家告上了法庭,哀求分家析产,详细诉讼要求为:将一套一居室回迁安置房所有权讯断归其所有。
2020年11月,北京市大兴区公民法院就分家析产轇轕作出一审判决:将六套房回迁安置房中一套一居室判归程玥所有。李龙及其家人对这一讯断结果难以接管,随即提出了上诉,2021年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有人可能要问,李龙和其家人为何对分家析产轇轕裁判结果不满?例如,申请逼迫实行过程后,本案历经北京市高等公民法院再审被驳回、申请审查机关抗诉不予受理,直至2024年2月,程玥才顺利入住属于所有的屋子。在我国,多数法律职员受不成文法判例影响,对共同财产的认定产生了偏差。
二、共同财产和分家析产《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句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不少法律职员认为,前述规定适用特定关系的一个组织中成员的财产关系,如,家庭共同财产的认定等。本条第二句规定:“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少法律职员又认为,家庭财产也可以约定按份共有,如,夫妻财产AA制等。
《民法典》所有权编中的共有是有所特指,即不适用同一组织成员间财产关系的共有,如,屯子集体经济组织共有集体地皮所有权,但村落民不能按份共有。对此,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对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所有涌现了两种不雅观点。
一种不雅观点认为,只有对家庭财产的形成有过贡献的家庭成员,才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此为自由成本认识的自然,或者应然结论。
另一种不雅观点认为,凡是共同生活的近支属或其他成员,无论其是否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过贡献,都应该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此为国家社会化,公共资源重新分配确当然结论。
共同财产和分家析产
从我国固有民间习气,以及紧张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现实剖析,如,屯子宅基地以户为单位共有,城市经济适用房面积考虑家庭人口。法律职员不能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共有关系分家析产,而应以身份关系处理家庭共有财产。
“难以入住”中的裁判法官,以及学者在节目中强调家庭成员对财产形成作出贡献,与李龙母亲所说的“一分钱没有掏”“一块砖没有搬”具有高度同等性。据此,李龙和其家人至今对裁决可能也不满意。
三、李龙一家拥有六套房与程玥共有的缘故原由李龙一家与开拓商终极签订两份迁居腾退安置补偿协议,并拥有六套房,其缘故原由是,李龙父母有南北两院。倘若按照《地皮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李龙父母不能有“两院”,即:“屯子村落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是“迁居腾退”,李龙一家依约定能够拥有六套房。
程玥之以是共有回迁安置房,其缘故原由是,2013年,程玥将外地农业户口迁到了北京市大兴区李龙所在的村落落南边32号院。户口迁入村落落意味着,与其他成员一样,程玥在“政策”上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据此,程玥至少对南32号院对应的回迁房共有。程玥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地皮收益是否共有,则关系到男女是否平等。
就“难以入住”的裁判而言,法官仅需查明程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便可依法作出讯断;法官不能以成员身份作出裁决的缘故原由是,屯子拆迁实践以建筑物面积确定安置房的面积,哪怕是违建也能认可,如,南北两院的周围增加了好几排房屋等。究其缘故原由,当前不少人已事实上否认屯子集体经济存在。
李龙一家拥有六套房与程玥共有的缘故原由
程玥取得一套一居室所有权,在法律上不得不谈论的是:李龙前“前任”妻子沈某取得一套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合法性。离婚后,倘若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沈某纵然没有房,拆迁人应该保障屯子村落民居住的权利,为其安排保障房;倘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已作了处理,法院不应以沈某曾有贡献作出讯断。
干系法条链接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公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屯子村落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地皮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公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屯子村落民意愿的根本上,可以采纳方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屯子村落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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