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原来以为按哀求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后,就可以看到小区维修资金的利用情形,但杨师长西席没想到的是,他收到的却是一张5万多的缴款关照单。

杨师长西席是四川省成都邑高新区上锦颐园一期的一名业主。
2024年7月1日,他来到成都邑高新区公园城市培植局,希望理解小区维修资金的利用情形。
他称,事情职员先是打开电脑给他看了干系材料,由于内容较多,很难记住,他提出复印或拷贝,但被谢绝。
对方让他申请信息公开获取干系资料。
杨师长西席当即填写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而后他就收到了这张“巨额”缴款关照单。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正后,新增对“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环境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条款。
但在实践中,如何界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成为争议焦点,一些地方爆出收取数万元“信息处理费”的。
法学专家则提醒,“巨额”信息公开处理费征象有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初衷,变相压缩了公民的知情权,进而危害其他合法权柄。

法治面  业主申请公开维修资金明细被收费5万多元依据何在

54700元信息处理费

2024年4月,上锦颐园一期业主溘然收到维修资金监管单位发来的短信,内容为该小区某些楼栋外墙利用维修资金维修的备案奉告。
多位业主称 ,这次动用维修资金并未经业主赞许,也未公示,且1栋和35栋并未破坏,仍被列入利用维修资金维修的范围,因此他们向高新区公园城市培植局提出异议,哀求停息动用维修资金。

业主们提出交涉后,6月24日,西园街道办和尚锦社区哀求物业在小区内张贴“关于上锦颐园外墙瓷砖脱落利用维修资金情形解释”。
但仍有一些业主担心维修资金被滥用,于是杨师长西席代表其他业主,到高新区公园城市培植局查阅有关资料。

杨师长西席说,他在现场看到,这些材料除了一份属于纸质文件外,别的的都是电子文档,“拷贝复印都很方便”。
由于对方不让他拷贝或复印,他只能按哀求填写了信息公开申请,并在“所需信息制订供应办法”栏目勾选了“电子邮件”,“这样对我对他们都更省事”。

杨师长西席申请公开的内容包括上锦颐园一期3栋、4栋、28栋等9栋楼的外墙维修备案全套资料、该小区应急备案公约全套资料和原始具名文件,以及2024年1栋3号电梯、35栋号电梯、31栋2单元2个电梯等6座电梯的维修备案全套资料。
这些楼栋的业主都对自己所在楼栋的维修资金利用情形表达过疑虑。

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对方让他先回家等待。
7月22日,杨师长西席等来的不是维修资金利用明细,而是该局发来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关照》(下称《收费关照》)。
《收费关照》称,杨师长西席申请公开的资料共有1500页,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变的关照》的干系规定,收费54700元。

《收费关照》给出了收费标准,即分为按件计收和按量计收,按件计收实行下列收费标准:(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实行下列收费标准:(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这次申请按量打算收费。

“我们只是想知道我们自己的钱如何利用的,结果要交好几全能力看。
”杨师长西席以为无法理解,认为这变相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
他和其他业主切磋后,决定暂时不交这笔“巨款”,并对收费一事提出异议。

对付信息公开是否该当收费,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7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供应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本钱用度外,不得收取其他用度。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做事办法供应政府信息。
”现实中,申请人很少碰着收费的情形。

变革发生在2019年。
当年修正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供应政府信息,不收取用度。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比拟修正前后的条文,修正前的收费项目相对更为明确,即只能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本钱用度”,而修正后的条款,对如何界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每每存在争议。
一些法学界人士指出,这一规定的模糊表述,给信息公开机关的自由裁量供应了空间。

杨师长西席强调,从数量上看,他申请公开的信息虽然较多,但涉及的楼栋和电梯,干系业主都提出过异议,且此前涌现过维修资金被违规动用的情形,业主存在合理担忧;从频次方面看,这是他第一次申请信息公开。
鉴于此,他认为自己的申请行为不应被界定为“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不应该被收费。

此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第40条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哀求的形式供应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本钱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供应,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干系政府信息”。
但杨师长西席表示,他当时已到现场查阅有关信息,却被事情职员阻挡,有刻意设置障碍之嫌。

对付详细的收费标准,杨师长西席也提出异议。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确实规定了两种收费标准,与前述《收费关照》中载明的同等,但这一规定明显超出了市场价。
“表面复印一页一样平常5毛钱,而且越多越便宜。
”杨师长西席说,规定201页以上的部分每页收费40元“过于离谱”,而且数量越多越贵,也明显不合常理。

此外,在详细实行过程中,究竟选择按件计费还是按量计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只是提出“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形选择适用个中一种标准”。
杨师长西席认为,从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有利于申请人的原则看,该当选择收费较低的标准。

杨师长西席说,如果选择按件计费,他申请公开的资料大约为17件,用度可能会低很多。

8月9日,界面新闻致电成都邑高新区公园城市培植局,该局政策法规处一位事情职员表示,已知悉杨师长西席的信息公开申请,其应交用度也都是按照有关规定打算得出。
对付如何认定杨师长西席的申请行为“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对方称按照前述收费依据,杨师长西席申请公开的信息数量太多,超过10件和30页,都该当收费;对付为何选择按照量收费而不是按件收费,对方称干系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他们有权自己决定。

对付为何谢绝杨师长西席现场查询,该局房产管理处一位事情职员称自己不清楚当时的情形。
但他表示,如有须要现在仍可以到该局查阅维修资金的利用情形。

如何界定“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值得把稳的是,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新增收费条款后,多地爆出收取“巨额”信息处理费的。

2021年10月,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办居民李某向所在街道申请公开有关征地及补偿确当局信息,被哀求支付15.47万元信息处理费; 2023年8月,福建莆田一拆迁户申请拆迁信息公开,被哀求支付12万多元信息处理费,即便他拷贝电子数据也要支付。

公民申请信息公开被收“巨额”信息处理费的征象,逐渐起法学界的把稳。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蔡乐渭曾撰文呼吁,不能让信息处理费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绊脚石”“拦路虎”。

蔡乐渭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规定,界定何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十分主要,它决定了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到底是否应收取信息处理费。
“合理范围”本身是一个不愿定法律观点,不同的主体可能作出不同的理解,这就使得对其进行能取得普遍认同的适当界定更具必要性。

他表示,作为履行性的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该当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进行适当且尽可能明确的界定。
遗憾的是,该“办法”仅仅大略地对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频次和数量进行了量化规定——对付按件打算的,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超过10件,即视为“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而按量打算的,则当单件申请的数量超过30页时,即视为“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蔡乐渭建议,基于上述缘故原由, 该当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在规定收费的条件或界定“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时,一是须要从“质”上,作出符合人们生活知识与生活履历的界定;二是须要在量上,作出更为人们能接管的详细规定;三是对一些显然不应予以收费的环境进行专门规定,如对本应主动公开确当局信息或对不可分割的单件政府信息,无论其数量为多少,都不应向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

蔡乐渭也强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在规定行政机关可以收取用度时,详细的表述是“信息处理费”。
既如此,该用度的数额该当与处理信息所实际支出的成本相适应,或者说该当按市场标准收取,而不应该分开实际的信息处理本钱。

但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非常高昂,乃至当单件申请的数量超过200页时,收费高达40元/页。
这一收取标准,完备分开了信息处理的本钱,更是市场标准的百倍以上,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惩罚性的标准,其反响出来的目的已经不在于收取一定的用度,而在于阻挡申请人获取干系政府信息。

蔡乐渭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也便是说,对付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该当予以充分地保障,只有在申请人恶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申请的频次与数量已经“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以至于到了超出一个正凡人的生活知识和生活履历的程度时,才可收取信息处理本钱。
但当前实践中的信息处理费的收取目的、收取条件和详细标准,显然已经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界定的范围,在一些地方,乃至已经成为公民行使政府信息知情权的拦路虎、绊脚石。

杨师长西席坚称,他申请公开的内容并不属于“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信息公开机关该当结合申请行为与申请人的利益关系综合判断。
目前,他正考虑通过复议或行政诉讼路子掩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