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洋山关缉查字〔2024〕3号)

当事人:上海久禾乐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晨,统一社会信用编码:310120006606202

地 址: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经我关调查, 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为牟取造孽利益,在从日本入口二手钢琴等货色的过程中,在明知货色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形下,仍采纳低报价格的办法,委托上海忠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学忠(另案处理)向海关报告入口一样平常贸易项下共计7票货色,报告货色中二手钢琴共计245台,旧钢琴凳共计245个,报告价格共计C&F23077500日元。
入口上述二手钢琴的低价货款和差额货款分别通过陈学忠和地下银号向外商支付。
经查,上述7票货色实际价格共计58412000日元。
2023年8月10日,上海市公民审查院第三分院对当事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关于上海久禾乐器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缉查字〔2024〕3号

经核定,偷逃税款共计公民币504682.23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上海市公民审查院第三分院不起诉决定书、海关入口货色报关单证、海关货色税款核定证明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形解释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履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18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没收走私货色,并惩罚款公民币40.3万元。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惩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惩罚决定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旬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过时不履行惩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色、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应的担保金抵缴;也可以采纳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逼迫实行办法或者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