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重庆五院:因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产不敷以了债破产用度,管理人提请本院发布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闭幕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已于2024年8月21日裁定发布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闭幕破产清算程序。
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徐恒,该管理人卖力人。
2023年 11月 30日,本院根据重庆泰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 8月 20日,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发布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闭幕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调查,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有银行存款公民币 0元。本院已裁定确认重庆泰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 3 户债权人的债权总额共计2,031,397.82元。管理人认为,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了债到期债务,明显缺少了债能力,且现有资产不敷以了债破产用度,也不具备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布破产并闭幕破产清算程序的环境。
本院认为,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了债到期债务,并且现有资产不敷以了债破产用度,现亦无重整、和解的环境,管理人在该环境下,向本院提请发布破产 - 2 -并闭幕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闭幕破产程序的法定条件。自破产程序闭幕后,管理人应连续处理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决诉讼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如追回或创造有其他财产的,或预留、提存的财产有剩余的,由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综上,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发布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闭幕重庆市万州区华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