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当事人义乌市新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西城路桥头村落路段履行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义乌市综合行政司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决定:1、警告;2、惩罚款公民币9000元整(¥9000)。
义乌市新鹏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构成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规行为。惩罚结果为警告,并罚款公民币9000元整(¥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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