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内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容许证擅自业务。

广州市南沙区美逆娜美容美甲店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履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构成了违规行为。
警告,并惩罚款公民币 500 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南沙区美逆娜美容美甲店行政相对人种别个体工商户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9UU82K20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奇迹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陈翠花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粤穗南综执(卫)罚字〔2024〕第1003号违法行为类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履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法事实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容许证擅自业务惩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履行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惩罚种别警告;罚款惩罚内容警告,并惩罚款公民币5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050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孽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惩罚决定日期2024-08-16惩罚机关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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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美逆娜美容美甲店被罚款 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