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经佳艺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佳艺公司共欠债务4542243.13元。
管理人未接管到该公司的财产,符合发布破产的条件。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 四款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敷以了债破产用度的,管理人应该提请公民法院闭幕破产程序。
公民法院应该自收到要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裁定闭幕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故佳艺公司管理人要求本院闭幕破产清算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答应。
另,因佳艺公司管理人未接管到该公司的财务账册,导致无法完备清 算,故佳艺公司的债权人可另行诉讼哀求干系职员承担相应的民事任务。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发布宿迁市佳艺制帽有限公司破产;

二、闭幕宿迁市佳艺制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宣告宿迁市佳艺制帽有限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