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公民审查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
被告人李某某
多次“顺手”将工地的电线拿回家,
被依法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某在为某工地安装水电期间,在该工地偷窃电线十余次,并将所盗电线部分发卖给了废品站,发卖金额为1900余元。所盗的部分电线放置于自家车库,经鉴定代价为2527元。2024年3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不才班时被创造随身的工具袋中藏有一卷未开封的电线。
经樟树市公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惩罚金公民币4000元。
审查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场所经营者或者实际掌握人对该场所内的物品(包括遗失落物、零散部件)具有所有权或者保管权,在未经得经营者或者实际掌握人赞许的情形下,无论东西值钱与否都不能擅自将物品拿走,否则可能触犯法律。请守住遵纪遵法的底线,不要因一时贪念将自己置身监牢之中。
法条速递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数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三条第一款: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多次盗窃”。
江西省高等公民法院、江西省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实行详细数额标准的规定》: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五百元为出发点;
2.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出发点;
3.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殊巨大”,以四十万元为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