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办法》中对检测鉴定的用度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须要进行检定、考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同等,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能机构承担。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检定、考验、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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