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笔钱款只在转账时备注了“定金”
无其他证据证明转账缘故原由
能哀求对方退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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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张某向甲公司转账10万元,附言:某项目条约定金。2022年11月、12月,甲公司分别向张某转账4万元、3万元,附言:资金退还-退还定金。张某称,自己和甲公司没有签订书面条约,口头约定了甲公司将承包的某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自己,自己向甲公司交了10万元定金,待甲公司承接工程后,双方正式签订书面劳务分包条约,后来甲公司未承接到该工程,赞许返还定金,但是只返还了7万元,尚欠3万未返还,故诉至法院哀求返还3万元定金并支付利息。
甲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条约约定,原告的打款行为是受乙公司委托代为支付的行为,因乙公司存在违约,故对定金不予退还。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转的款项应该被退还吗?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诉称,其与甲公司口头约定,甲公司将承接的工程劳务分包给其,其向甲公司支付定金10万元,因甲公司未承接到该工程,甲公司赞许返还定金并已经返还7万元,尚欠3万元。甲公司辩称张某的付款行为系代乙公司支付的条约定金,因乙公司违约,不应退还定金。经审查,张某向甲公司转款10万元,张某、甲公司均未供应证据对自己陈述的转款缘故原由加以证明,故张某转款的缘故原由,法院无法认定。根据张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张某向甲公司转账10万元,并备注为:条约定金;甲公司分次向张某转账7万元,并备注为:退还定金。根据上述证据,解释甲公司赞许退还定金,甲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剩余3万元不应退还的环境,故张某哀求返还定金3万元的要求,予以支持。
关于张某主见的利息问题。甲公司末了一次退还定金的韶光为2023年1月16日,故张某主见甲公司支付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打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丢失,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终极,法院依法讯断甲公司返还张某定金3万元、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讯断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了条约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条约,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条约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付防止争议和解决轇轕、保障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口头形式是指面对面的发言或者以电话互换等办法,但口头形式没有凭据,随意马虎发生争议,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任务。在现实当中,有一些当事人在未与对方签订书面条约的情形下,通过口头约定,将定金支付给对方,如果双方产生轇轕,哀求对方退还定金须要供应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成立需知足两个条件:1.双方当事人明确款项性子为定金;2.款项实际支付。当双方没有签署书面定金条约时,款项能否认定为定金,须要结合详细情形进行判断:1.看转款时是否备注款项性子,如备注“定金”字样;2.看收款收据备注,如收款方出具了收款收据,并载明该笔款项为定金;3.看微信谈天记录,可以根据谈天记录对款项性子的描述判断是否为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条约,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条约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流、电子邮件等办法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责任。
当事人应该遵照诚信原则,根据条约的性子、目的和交易习气履行关照、帮忙、保密等责任。
当事人在履行条约过程中,应该避免摧残浪费蹂躏资源、污染环境和毁坏生态。
原标题:《只在转账时备注 “定金”却没签条约,能否哀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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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营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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