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截至2024年8月11日债权报告期届满,龙岩市灏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收到债权人的报告债权金额为127973.11元,审查职工债权金额215.71元,共计128188.82元。经管理人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本院确认债权总金额为128074.24元。
截至2024年8月12日,共计发生破产用度550元,现龙岩市灏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了债财产为11.5元,其资产明显不敷以了债破产用度,亦无法了债到期债务,也不存在可以重整或和解的环境,应该依法发布龙岩市灏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闭幕破产程序。综上,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发布龙岩市灏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闭幕龙岩市灏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