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2024年06月07日12时11分,两名司法职员至北京市兴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示证件入户检讨。
经查北京市兴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取得了业务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56916892645,经营范围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做事并已在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备案登记,备案号为000403。
备案经营范围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做事北京市兴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目前处于业务状态。
该公司无网络平台,现场检讨时,该公司未在经营场所以显著办法昭示租赁车辆类型。
综上北京市兴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以显著办法昭示租赁事变。

北京市兴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做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了未在经营场所或者做事平台以显著办法昭示做事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变违规行为。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做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惩罚罚款4000元整同时,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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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兴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罚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