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对颍上县望和家居城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情形的调查核实,目前已确认颍上县望和家居城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总金额为126504963.29元,已发生破产用度3667元,但颍上县望和家居城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已无法支付破产用度。

本院认为,颍上县望和家居城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敷以了债债务,且不具备和解条件,也不具有重整能力,符合发布破产条件。
因颍上县望和家居城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不敷以了债破产用度,故应闭幕破产程序。

颍上县望和家居城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发布颍上县望和家居城有限公司破产并闭幕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谈论决定,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发布颍上县望和家居城有限公司破产;

宣告颍上县望和家居城有限公司破产

二、闭幕颍上县望和家居城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