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显示,湖北强宝商贸有限公司昌宏加油站、鄂州市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因油罐双层管线渗漏监测、油罐液位仪等一套安全监测信息系统未连接UPS电源,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能标准》(GB50156-2021)13.1.1“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的供电负荷等级可分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的标准。
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利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该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备的安装、利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鄂州市应急管理部门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
现决定对湖北强宝商贸有限公司昌宏加油站、鄂州市王子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加油站采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公民币八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