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9日,肖某年夜公司指定施工地点作业时不慎被钢板砸伤,随即被送至上海市第六公民医院救治,后转至湖北省孝感市中央医院进行治疗,现虽出院但依然带械卧床,无法行走。
因公司未向肖某支付任何生活费和医疗费,使得原来穷苦的家庭雪上加霜,肖某欲申请法律声援,掩护自己的合法权柄。
因肖某行动不便,且居住于湖北孝感,又因案情繁芜,且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湖北省孝感市法律声援中央与上海市松江区法律声援中央沟通协商后决定开启快速跨省联动,通过网上预申请、提前预指派、无偿供应状师代理、异地协作经济核查、“云受理”远程接待等办法,尽可能为肖某维权供应便利。
2022年11月22日,松江区法律声援中央审批完成肖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律声援申请,同时指派已提前参与该案的上海市诚至信状师事务所王娜玉状师承办。

(前情回顾:零跑动!
松江通过“云受理”办理法律声援跨省申请难题)
因案情繁芜,为了充分保障肖某的权柄,后经律所赞许增加杨永伟状师共同为肖某供应法律声援。案件承办期间,两位状师多次与远在湖北的受援人及其家属电话和视频沟通,辅导网络干系材料,并以邮寄的办法核实确认信息。根据肖某的陈述以及供应的材料,两位状师创造已有的证据不能完备支撑现有的要求,便顺藤摸瓜从肖某供应的信息中找到工友胡某的联系办法,通过调取胡某与公司之间的干系证据材料,以补充庭审证据。第一次仲裁因超过仲裁时效被驳回,肖某不服,欲向松江区公民法院提起诉讼,两位状师连续代理肖某案件,为其递交起诉状。诉讼过程中,被告公司溘然推翻在原仲裁中自认雇请肖某及其工友胡某的陈述事实,并向法院提交干系证据材料,证明联系肖某、胡某事情的两名事情职员属于用人单位B,与A集团公司无关。经法院核查,A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B经营地址相同,经营范围类似,标识也相同,成立韶光前后相差10余日,且该两名事情职员确实与用人单位B签订过劳动条约。虽然法院认可肖某等人的事情受该两名事情职员的指派,但无证据证明A集团公司与本案存在关系,故讯断驳回原告肖某提出的其与被告A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两位状师在收到讯断结果后,并没有放弃,一鼓作气对肖某及其工友联系的两名事情职员所在的用人单位B进行劳动仲裁。仲裁同样以超过时效为由,不支持诉请,随即两位状师再次提起诉讼。庭审中,用人单位B虽然认可肖某的受伤韶光和地点,以及涉案工程系由其承接,但不认可肖某与其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出是胡某个人承揽项目并先容肖某来做工的辩答。两位状师凭借踏实的专业知识,以及网络到的证据材料,从用工管理角度提出代理见地: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用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告经被告指派至松江某地进行墙板装修,职务为木工,以每平方米收费,落成后支付劳动报酬。在2021年10月7日进驻该地后,均由被告事情职员对包含原告在内的三名木工进行辅导安装。因此,原告是在被告的管理下进行的事情。2.原告受被告指派的事情性子系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依我国《劳动条约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事情的完成为条约期限的劳动条约。”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内容便是以完成一定事情为期限的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原告应享有劳动者的统统权利。3.被告系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本案中,原告及其工友胡某所联系的两名事情职员,一人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另一人与被告签订了劳动条约,具有劳动关系,且自认系被告的工程管理职员。原告到被告处上班报到,其所发放的事情服上有明确的被告标识,《工程施工报价表》上显示的项目卖力人为被告法定代表人,都可以解释被告对原告的人为报酬有着一定的财务管理,符合公司财务管理流程。因此,被告应为该案的用工单位。2024年3月6日,上海市松江区公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法庭采纳了代理人的见地,讯断支持原告肖某与用人单位B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