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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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装饰设计合同书0705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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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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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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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由、共同受益的原则,经由友好协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的有关规定,就家居装饰设计事宜,在互惠互利的根本上达成以下条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家具装饰设计任务。

2.工程地址:

第二条 设计收费及支付方法

1.本工程设计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实行。

2.经甲乙双方商定设计收费为 元/平方米(套内利用面积,不含电脑效果图),估算总收费 元,金额大写 元。

3.付款办法

(1)量房前付预支款 元(个中 元上门丈量费和 元方案费);

(2)方案通过后,出全套施工图前付 元,图纸设计好后乙方付清余款并可带走全套图纸。

(3)出电脑效果图,价格: 元/张(A4),用度由交付电脑效果图时交付。

第三条 设计内容及完成日期的约定

1.乙方供应的设计图:

(1)平立面图,包括:原房型图;墙体改造图;平面家具支配图;地面图;天花图;现场制作的家具立面图(根据实际情形出或者不出);门立面图(根据实际情形出或者不出);厨房、卫生间局部立面图(定做的厨房除外);电视背景墙立面图;其它现场需施工墙面的立面图。

(2)剖面图应标明材质,用料,颜色等,包括:门窗套剖面图;玄关剖面图;天花剖面图;电视背景墙剖面图;其它需施工处剖面图。

(3)水电施工图。

2.乙方供应的设计图中应有详细的设计解释。

3.从条约生效之日起,乙方在 天内完成平面方案图;平面方案甲方通过后,乙方在 天内完玉成套施工图。

第四条 双方任务

1.甲方任务

(1)准期向乙方提交设计所需的资料(物业认可的房型图,构造平面图),并担保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设计哀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预支款和工程设计费;

(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设计职员合营时,所需用度由甲方承担;

(4)在甲乙双方确定方案后,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过程中,由于甲方缘故原由须要变更原设计方案的(如整体风格的变动、整体方案的推翻等,不包括个别房间支配和摆设的局部修正),甲方须一次性付给乙方 %设计返工费,再进行第二次方案设计。

2.乙方任务:准期向甲方交付条约规定的设计文件,并担保设计文件的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的哀求,符合甲方的培植利用哀求。

第五条 违约任务

1.由于乙方缘故原由而没有按本条约规定的韶光提交设计文件时,乙方从应提交日期的越日起打算,向甲方赔偿耽误设计丢失 元违约金/天。

2.乙方不履行条约时,应双倍返还甲方预支款,同时返还已收取预支款外的全部设计费。

3.甲方未通过乙方所做的方案,乙方退还甲方预支款中的方案费,但丈量费不退,同时方案图纸归乙方所有。

4.甲方通过方案,但不认可施工图,则不退还甲方所有预支款,同时不得带走施工图纸。

5.甲方应于本条约签订后 日内将乙方需求的材料交付乙方,因甲方迟延履行责任的,乙方履行责任顺延,不由乙方承担任务。

6.甲方应及时足额交付干系的价款,因甲方迟延支付价款的,乙方有权按日万分之五加收违约金,超过三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条约,并哀求甲方赔偿丢失。

7.甲乙双方按第四条第四款约定施工的双方应重新达成价格协议。
就价款问题不能达成同等的乙方有权解除条约。

第六条 知识产权

1.甲方向乙方提交设计所需的资料(物业认可的房型图,构造平面图)著作权属于相应的著作权人,甲方为履行工程自行体例或委托体例的技能规格书以及反响甲方哀求的或其他类似性子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甲方,乙方可以为实现条约目的而复制、利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条约无关的其他事变。
未经著作权人书面赞许,乙方不得为了条约以外的目的而复制、利用上述文件或将之供应给任何第三方。

2.乙方为履行工程所体例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乙方,甲方可因履行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利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正或用于与条约无关的其他事变。
未经乙方书面赞许,甲方不得为了条约以外的目的而复制、利用上述文件或将之供应给任何第三方。

3.条约当事人担保在履行条约过程中不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乙方在工程设计时,因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任务,由乙方承担;因甲方供应的根本资料导致侵权的,由甲方承担任务。

4.条约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危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条件下,在自己宣扬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报告奖项时等环境下公布有关项目的笔墨和图片材料。

5.乙方在条约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取的专利、专有技能的利用费应包含在签约条约价中。

第七条 保密任务

1.双方相互承诺对其本人以及公司、雇员、代理人或顾问等由于签订本条约而收到或获取的所有资料、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与本条约条款干系、与会谈有关的、与设计有关的、与另一方的商业事宜有关的等统统资料和信息,严格加以保密;除了本条第3款的规定外,将不得在干系信息公开前利用或表露或透露给任何人任何上述保密信息。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予的与设计干系的全部资料、文件,并于完本钱条约约定事情或解除本条约后返还甲方或者按照甲方指定的办法销毁。
保密信息一旦透露,透露方应及时关照。

3.若个中一方因法律、法规、主管部门或干系监管机构的哀求或规定而须要表露任何保密资料,该一方将在法律容许的情形下,尽快把这种哀求或规定关照对方,以使对方可寻求适当补救方法防止表露或豁免该一方遵守本协议的条款。
若未能取得适当的补救或本协议项下的豁免,而必须表露保密资料,该一方可以将保密资料中必须表露的部分予以表露。

4.一方违反本条约约定的保密责任给另一方造成丢失的,应赔偿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经济丢失。

第八条 补充与变更

1.本条约可根据各方见地进行书面修正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条约,与条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2.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条约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条约不应构成影响。
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同等对本条约进行修正或补充,修正或者补充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条约当事人在签订条约时不可预见,在条约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战胜的自然磨难和社会性突发事宜,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役等环境。

不可抗力发生后,甲方和乙方应网络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丢失的证据,并及时负责统计所造成的丢失。
条约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丢失发生争议时,按第十一条的约定处理。

2.不可抗力的关照

合同一方当事人碰着不可抗力事宜,使实在行条约责任受到阻碍时,应立即关照条约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解释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形,并在合理期限内供应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条约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解释不可抗力和履行条约受阻的情形,并于不可抗力事宜结束后 天内提交终极报告及有关资料。

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丢失由条约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条约约定各自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该按照条约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条约当事人均应采纳方法只管即便避免和减少丢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纳有效方法导致丢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丢失承担任务。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条约责任,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任务。

第十条 条约解除

1.甲方与乙方协商同等,可以解除条约。

2.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条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条约:

(1)乙方的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正后仍不能知足国家现行规定哀求或不能达到条约约定的设计质量哀求的,甲方可以解除条约;

(2)甲方未按条约约定支付设计用度,经乙方催告后,在 天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解除条约;

(3)停息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4)因不可抗力致使条约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条约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其他:

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条约时,应提前 天书面关照对方,对条约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存问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4.条约解除后,甲方除应在约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已落成作的设计费外,应该向乙方支付由于非乙方缘故原由条约解除导致乙方增加的设计用度,违约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任务。

第十一条 争议的办理

1.本条约书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律统领。

2.本条约各方当事人对本条约有关条款的阐明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予以办理。
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条约,则选择下列第 种办法办理:

(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公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条约的阐明

1.本条约文本由□甲方□乙方供应,其已采纳合理的办法提请对方把稳免除或者限定其任务的条款并予以解释;甲乙双方对本条约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同等赞许。

2.本条约的理解与阐明应依据条约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条约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条约的阐明

第十三条 条约的转让

除条约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赞许外,本条约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责任,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赞许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
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赞许,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 附加条款

1.乙方卖力本条约所列工程设计项目开工前的设计交底事情(限 次)。

2.乙方免费供应该项目施工期间及时办理与设计有关的技能问题(上门做事 次)。

3.乙方免费参加工程竣工的验收(工地现场图纸验收)( 次)。

4.乙方设计完成后由工程助理供应详细的工程量清单。

5.乙方供应陪同挑选家具和软装饰的做事( 次)。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1.本条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条约上具名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应在条约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2.本条约及其补充条约内空缺区域内手写笔墨与打印笔墨效力相同。

3.本条约—式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各方当事人各执 份,其他用于履行干系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具名):

授权代表(具名):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