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蚌埠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能了债到期债务,目前无可供分配的财产,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破产闭幕之日起二年内,若创造破产人有依法应该追回财产或者创造破产人有应该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要求公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发布蚌埠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二、闭幕蚌埠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宣告蚌埠星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