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安溪县凤城祥和药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能对其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合规的标签管理,同时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责任。
因此,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5100元的罚款,并没收其300元的违法所得。

安溪县凤城祥和药店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付其未能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责任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行政惩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

安溪县凤城祥和药店被罚款05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