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2024年2月26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公民法院作出(2023)黑0717刑初72号刑事讯断书,认定以下违法犯罪事实:2014年6月18日当事人设立登记,由赵某松、郭某共同实际掌握和管理。
当事人在未取得金融容许证的情形下,在2014年3月26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组织伊春分公司员工在原伊春庆客隆超市、百姓超市、桃源生鲜超市、五二三大坝、休闲广场等人群密集处发放宣扬单、并以给客户打电话、召开理财会、公司年会、组织旅游、给客户发礼品的形式吸引客户投资,先容恒广二号、恒广三号、盛世壹号等理财产品,并承诺预期收益率从8%到16%不等,吸引不特定工具投资大连中盈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
在原伊春区宏都宾馆、礼仪大酒店约请客户参加公司年会,在年会上先容理财产品,还通过组织客户旅游、给客户发礼品的形式吸引客户投资。
当事人共造孽接管"大众存款公民币46,780,000元,涉及371人,返款31,097,181.65元,差额17,067,884.34元。
2024年4月2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公民法院作出坚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当事人的实际掌握人已被判处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紧张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业务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卖力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卖力人自然人身份; 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公民法院刑事讯断书原件、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公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原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实际掌握人被判处刑罚情形; 4.伊春市伊美区公民审查院审查建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情形。
以上证据材料依据法定程序网络,经干系单位、干系职员具名或盖章予以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可以证明当事人的紧张违法事实。

大连中盈佳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2018年改动)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了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造孽接管公众存款的违规行为。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子、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不雅观差错,决定作出吊销业务执照的行政惩罚。

本文源自金融界

大年夜连中盈佳和资产治理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被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