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打算及报告征收事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打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有关事变作了详细解释,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对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进行明确。
即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卖力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容许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容许证》的为工程总承包条约中的承包方。
《公告》对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打算面积进行明确。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实际施工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容许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
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
《公告》对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变进行明确。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照本公告中规定按月打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缴纳;
实际施工工期不敷一个月的,可按次报告缴纳。
施工单位在打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根据住房城乡培植等主管部门对扬尘抑制方法的认定及惩罚情形,对照《核定打算办法》附件5《施工扬尘产生、减少系数表》确定扬尘排放量减少系数,自行打算报告,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山西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