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

12月21日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打算及报告征收事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核定打算及征收管理有关事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有关事变作了详细解释,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对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进行明确。

2024年起山西施工扬尘情形保护税这样征收→

即其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卖力缴纳单位)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中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即《建筑工程施工容许证》上注明的施工单位,无《建筑工程施工容许证》的为工程总承包条约中的承包方。

《公告》对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打算面积进行明确。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按照总建筑施工面积除以施工工期进行打算。
总建筑施工面积按照培植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容许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培植规模(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
施工工期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容许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条约开工日期、条约竣工日期或条约工期天数确定,并按月进行核算,详细为:月施工工期少于5日的不打算,5日至15日的按半个月打算,超过15日的按一个月打算;工程项目施工工期不敷一个月的,可按次打算。

“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确定后,在施工工期内不再改变。
实际施工工期与《建筑工程施工容许证》、施工合同等资料上载明的施工工期不符的,以实际施工工期为准计税。

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总建筑施工面积有差额的,应一次性计税。

工程项目竣工前因故终止履行条约,应根据公民法院讯断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确定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已计税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不一致的,应据实计税,多退少补。

《公告》对全省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变进行明确。

即符合本公告中规定的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纳税主体(卖力缴纳单位)条件的施工单位,在山西省范围内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包括:省内户本地施工、省内户报验施工、省内户同市跨区施工(无需报验)以及省外户跨省来晋报验施工,应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进行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做事厅办理。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应按照本公告中规定按月打算应纳税额,按季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缴纳;

实际施工工期不敷一个月的,可按次报告缴纳。

施工单位在打算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时,应根据住房城乡培植等主管部门对扬尘抑制方法的认定及惩罚情形,对照《核定打算办法》附件5《施工扬尘产生、减少系数表》确定扬尘排放量减少系数,自行打算报告,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报告缴纳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或终止履行条约讯断等生效之日起下一个环境保护税报告期内,打算清缴工程项目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并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终止施工扬尘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或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税做事厅办理。
对未按规定办理的,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在行细则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合营。

来源:山西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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