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你单位 2019 年 8 月取得《医疗东西经营容许证》,于 2024 年 4 月将公司搬至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架桥镇府前路 76 号 207 室连续经营至今,上述容许证中载明的经营场所未连续利用,也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营场所变更。调查过程中,司法职员对你单位《医疗东西经营容许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讨并拍照取证。
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违反了行政法规,构成了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惩罚:罚款公民币2万6000元整(¥26000 元),上缴国库。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 | 洪市监稽三惩罚﹝202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 你单位2019年8月取得《医疗东西经营容许证》,于2024年4月将公司搬至位于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架桥镇府前路76号207室连续经营至今,上述容许证中载明的经营场所未连续利用,也未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营场所变更。调查过程中,司法职员对你单位《医疗东西经营容许证》载明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讨并拍照取证。
惩罚依据: | 行政法规
惩罚种别: | 罚款
惩罚内容: | 江西晟冠诚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东西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东西经营容许证变更的,应该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东西经营容许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的规定。依据《医疗东西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环境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东西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办法、库房地址”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惩罚:罚款公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上缴国库。
罚款金额(万元): | 2.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孽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惩罚决定日期: | 2024/09/18
惩罚机关: |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60000MB1572369Q
信息更新韶光: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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