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3日,光明区凤凰街道A608-0173宗地垃圾清运项目发生一起车辆侵害事件,造成1人去世亡。经调查认定,光明凤凰A608-0173宗地垃圾清运项目“7·13”一样平常车辆侵害事件是一起因承包单位未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工人违规作业而造成的一样平常生产安全任务事件。
事件基本情形
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垃圾清运单位:深圳市俊豪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俊豪公司”)
去世者所在单位:深圳市汇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汇宁公司”)
事件干系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
监理单位:深圳地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地铁工程咨询公司”)
事件项目
平面位置示意图
涉事变目示意图
事件发生经由2024年7月13日上午,垃圾清运单位深圳俊豪公司装载机司机聂某锋按照事情安排来到涉事变目工地,清理垃圾池附近垃圾。中午12时10分许,聂某锋铲完垃圾后,准备将轮式装载机停到地下室,行驶至5号楼首层,准备左拐进地下室时,未把稳到深圳汇宁公司工人张某在其右前方通道右侧安歇,驾驶轮式装载机将张某头部及身体碾压,聂某锋创造非常情形后下车查看,见张某伤势较重便立即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12时33分急救职员到达现场宣告张涛已无生命体征。
事件现场图
事发地点为涉事变目5号楼裙楼首层位置,周边安装的视频监控,只能看到聂某锋所开铲车的行进方向,无法监控到发生事件位置。
经现场勘查和干系职员问询,事发点位于涉事变目5号楼首层裙楼通道处。事件发生时为放工韶光,张某等工人在10涉事变目5号楼裙楼首层安歇。现场勘验可见:5号楼首层裙楼通道处,张某被碾压的位置有沾有血迹的胶合板。
事发点位勘查及铲车行驶路线图
事件发生时,在张某躺卧的木板与铲车之间无遮挡物的情形下,驾驶铲车的驾驶员,驾驶铲车上坡前能够不雅观察到卧躺在木板上的张某,前轮行驶至坡顶不雅观察不到卧躺在木板上的张某,铲车行驶至坡上后不雅观察不到卧躺在木板上的张某。
驾驶盲区测试
事件缘故原由剖析(一)直接缘故原由剖析
1.聂某锋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管理规定和哀求,在未完备确认装载机前方安全的情形下驾驶轮式装载车转向,碾压到前方的张某,导致事件发生。
2.张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管理规定和哀求,非作业韶光在施工现场通道一侧安歇,被车辆碾压去世亡。
(二)间接缘故原由剖析
1.深圳俊豪公司未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件隐患排查管理不负责,未采纳技能、管理方法肃清聂先锋违规没有职员指挥的情形下驾驶轮式装载车转向的生产安全事件隐患。
2.深圳汇宁公司未负责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事件隐患排查管理不负责,未采纳技能、管理方法肃清工人安歇韶光在施工现场安歇的生产安全事件隐患。
事件定责建议
建议移送法律机关处理的职员:
聂某锋,深圳俊豪公司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管理规定和哀求,在未完备确认装载机前方安全的情形下驾驶轮式装载车转向,碾压到前方的张涛,对本起事件发生负有直接任务,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任务事件罪,建议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有关任务职员行政惩罚建议:
1.深圳俊豪公司紧张卖力人谌某,对本起事件发生负有管理任务,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惩罚。
2.深圳汇宁公司紧张卖力人江某华,对本起事件发生负有管理任务,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惩罚。
有关任务单位行政惩罚建议:
1.深圳俊豪公司,对本起事件发生负有管理任务,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惩罚。
2.深圳汇宁公司,对本起事件发生负有管理任务,建议由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惩罚。
来源:光明区政府在线,光明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