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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参与韶光:2024年8月19日至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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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
2024年8月19日
滨州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规范房屋拆除施工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公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培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干系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包括国有地皮上房屋、村落庄房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举动步伐、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除工程,是指对全部或部分建成的房屋建筑采取人工、机器、爆破、静力破碎等办法进行整体拆除的施工活动。
本办法所称村落庄房屋,指在屯子集体培植用地上培植的房屋建筑。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村落庄房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奇迹房屋建筑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不含农人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下村落庄房屋,是指建筑面积不敷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不含公益奇迹培植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培植单位、施工单位拆除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涉及军用、抢险救灾、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房屋拆除,改(扩)建工程非整体房屋拆除,农人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拆除,城市危险房屋拆除,临时培植和违法培植房屋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培植局辅导全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
市公安局辅导房屋拆除工程爆破作业活动。
市城市管理局辅导房屋拆除工程建筑垃圾处置。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屯子、应急管理、行政审批、专营单位等干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房屋拆除工程干系事情。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拓区管委会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地皮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房屋拆除工程和限额以上村落庄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事情,辅导国有地皮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房屋拆除工程和限额以下村落庄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事情。
州里政府(街道)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地皮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房屋拆除工程和限额以下村落庄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及做事事情,合营做好国有地皮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房屋拆除工程和限额以上村落庄房屋拆除工程监督管理事情。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拓区管委会应该明确干系职能部门、州里政府(街道)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扬尘防治、建筑垃圾处置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源头管控,做到各负其责、密切合营、信息共享、折衷联动、形成协力。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创造房屋拆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该及时依法处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拓区管委会应该建立房屋拆除工程信息统计上报制度,每季度向市住房城乡培植局、市城市管理局上报房屋拆除工程备案项目数量、拆除面积、建筑垃圾处理数量等信息。
第二章 培植单位职责
第七条 培植单位是房屋拆除工程管理第一任务人。应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房屋拆除。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外情形外,培植单位应该通过招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八条 培植单位应该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签订房屋拆除工程施工条约、监理条约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干系各方安全生产和扬尘防治等权利、任务和责任,督匆匆施工单位做好拆除施工。
第九条 培植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足额支付条约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用度和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方法。
第十条 培植单位应该向施工单位供应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担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全。
培植单位因拆除须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该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 培植单位应该在房屋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材料报房屋拆除工程所在县(市、区)、开拓区住房城乡培植部门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备案(以下简称备案部门)。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容许证书和信用证明);
(二)拟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举动步伐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解释;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培植单位未将担保安全施工的方法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二条 备案部门对培植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好的,应在三个事情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完好的,应一次性奉告培植单位须要补正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备案。
备案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将备案回执分别抄送干系职能部门和拆除工程所在州里(街道)。干系职能部门和州里(街道)收到备案材料后,应该依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规定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管理。
备案部门应该结合拆除工程施工备案管理的须要和实际情形,体例备案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房屋拆除涉及人防工程或房屋拆除工程距单建人防工程不敷50米的,培植单位应于拆除施工前办理干系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拆除施工和建筑垃圾清运全部结束后,培植单位(用地单位)应该组织施工企业将现场清理干净。袒露的园地应该采纳覆盖、喷淋、硬化或绿化等防尘方法。对临时占用的园地应及时腾退或恢复原貌。
第三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负主体任务。从事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该具备国家规定的注书籍钱、专业技能职员、技能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容许,符合有关信用管理规定的哀求。施工单位有关职员应该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施工单位应该在其资质等级容许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不得分包房屋建筑主体构造拆除工程,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施工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缴纳现场职员意外侵害保险。
第十六条 拆除工程履行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应该到公安机关办理干系爆破作业审批手续,并按爆破技能规范实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培植单位供应的图纸、资料和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形,施工前依法体例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按程序审核或论证通过,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确需修正调度的,修正调度后应该重新进行审核或论证。
属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之一的,施工单位还应该按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通过后方可履行。
(一)采取爆破的拆除工程;
(二)随意马虎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件发生的分外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举动步伐、通讯举动步伐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精良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落等掌握范围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第十八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该做好施工准备,会同监理单位对拟拆除房屋的实际状况、周边环境、地上地下管线、防护方法、职员清场、施工机具及职员培训等情形进行检讨,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举动步伐、树木等采纳割断、迁移或专项防护方法, 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该根据作业环境变革及时调度安全防护方法,随时检讨作业机具状况及物料堆放情形。施工中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立即歇工;采纳相应整改方法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规复施工。
施工后,应对园地的安全状况及环境保护方法进行检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任务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职员。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该按规定对作业职员进行安全教诲培训及安全技能交底并记录、具名确认。安全生产管理职员卖力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组织打消事件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报告安全事件隐患。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该按照规定设置硬质封闭围档。划定施工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公告牌。夜间作业应该设置警示灯光。在施工出入口和现场显著设置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名称、拆除范围、培植单位及卖力人、施工单位及卖力人、监理单位及卖力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接管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能规范》《房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技能规程》《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滨州市建筑工地扬尘防治“六项方法”细化标准辅导见地》等进行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现场采纳有效方法,加强消防管理,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并接管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该体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纳污染防治方法,并报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该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章 监理单位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该在其资质等级容许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理。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该对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及堆放、打消建筑垃圾方法等进行审查,并督匆匆施工单位依照履行,确保安全施工。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该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职员进驻项目现场,制订监理履行细则,履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创造的安全隐患和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该哀求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情形严重的,应该哀求施工单位歇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滞施工的,应及时向培植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做事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拓区管委会应该组织有关部门、州里(街道)对房屋拆除活动进行监督检讨,创造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培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章、《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七章、《滨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滨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并将培植、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拓区管委会应该加大宣扬、遍及房屋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力度,加强房屋拆除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职员和分外工种作业职员的培训、考察。
第三十条 对重大房屋拆除工程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拓区管委会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程信息公开等事情。
第三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事情职员在房屋拆除工程管理过程中,滥用权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市属开拓区管委会可结合事情实际,制订本地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履行细则。
第三十三条 农人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拆除由州里政府(街道)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来源: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