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依法受理紫东建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9月1日指定湖南博言状师事务所担当紫东建材公司管理人。2023年11月14日,本院调集债权人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管理人报告了公司资产状况、负债状况、前阶段清算事情,并根据报告债权审查情形体例了债权表提请会议核查。2024年8月16日,管理人调集债权人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表决通过。
经管理人调查,截止到2024年9月3日,紫东建材公司的全部资产为管理人接管的货币资金34,064.96元,以及其名下的建筑物、存货、设备及无形资产-地皮。债务人尚有破产财产挂网拍卖,处于拍卖公告期,财产变价处置尚未完成。根据湖南湘军房地产地皮资产评估有限任务公司出具的湘军资评报字[2024]A08001号资产评估报告,债务人资产评估代价为10,117,365.74元。紫东建材公司经本院裁定确定的无异议债权总额为44,963,938.19元。经管理人调查核实,紫东建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支付破产清算用度。
本院认为,债务人紫东建材公司不能了债到期债务且其财产不敷以了债全部债务,没有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发布破产条件,应该依法发布其破产。同时,紫东建材公司财产不敷以了债破产用度,应该闭幕破产程序。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发布江华瑶族自治县紫东建材有限公司破产。
二、闭幕江华瑶族自治县紫东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案件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查询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