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条例》已经汕头市第十五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
汕头经济特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传承和弘扬潮汕精良历史文化,打造聚侨惠民的和美侨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及其干系活动。
本条例所称潮汕传统民居,是指具有潮汕地域文化特色和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代价或者纪念、教诲意义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
潮汕传统民居被依法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其保护依照文物、历史建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
第三条 潮汕传统民居保护遵照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潮汕传统民居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不雅观和环境,应该进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对潮汕传统民居的室内外特色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能集中表示其特色和代价的构成要素(以下简称代价要素),原则上实施原位置保护。
第四条 市、区(县)公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事情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折衷,将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事情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事情。
村落(居)民委员会应该发挥自治浸染,组织辖区村落(居)民和单位参与、帮忙和合营有关部门做好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事情,可以将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事情纳入村落规民约,组织村落(居)民开展潮汕传统民居保护的宣扬教诲活动。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卖力组织履行本条例;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事情。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屯子、侨务、财政、交通运输、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接济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干系事情。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设立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为潮汕传统民居保护有关活动供应论证、咨询见地。
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由方案、建筑、设计、文化、历史、地皮、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市、区(县)公民政府应该采纳方法,鼓励、勾引自然人、法人和造孽人组织以供应志愿做事、技能做事、捐赠、投资、帮助等办法,参与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和利用。
对在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事情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区(县)公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褒奖。
第八条 潮汕传统民居实施名录保护制度。
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可以确定为潮汕传统民居,并纳入保护名录:
(一)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代价和建筑艺术特色的“下山虎”、“四点金”、“驷马拖车”等潮汕传统建筑样式;
(二)建筑构造、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能反响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代价;
(三)反响汕头民俗传统、侨乡历史文化和开埠文化,具有特定时代特色或者地域特色;
(四)在汕头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者范例性;
(五)与主要历史事宜、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干系联;
(六)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代价或者纪念、教诲意义。
保护名录应该载明潮汕传统民居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韶光和历史代价等内容。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订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利用的事情指引,经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并报市公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辅导区(县)公民政府、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保护任务人有序开展潮汕传统民居的普查、报告及认定、保护方案体例、日常保护、活化利用等干系事情。
第十条 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开展潮汕传统民居普查事情。民寓所有权人、利用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报告、推举具有保护代价的民用建筑物、构筑物。
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潮汕传统民居普查数据和报告、推举情形进行评估筛选,形成拟推举名单,并搜聚同级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屯子、侨务等部门和民居所在地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民寓所有权人、利用人或者管理人的见地。
市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各区(县)推举名单体例潮汕传统民居保护名录,组织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和向社会公示,由市公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度。因不可抗力导致潮汕传统民居灭失落或者损毁、确已失落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形发生重大变革须要调度的,应该按照原体例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潮汕传统民居集中成片或者空间格局、景不雅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全表示地域文化特点,具有一定规模的潮汕传统民居风貌建筑区,应该对其地形地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以及街巷肌理进行整体保护。
市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潮汕传统民居风貌建筑区的保护范围,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报市公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区(县)公民政府及其干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方案,因时制宜推动对与潮汕传统民居风貌不相折衷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相连街巷逐步进行改造和提升,使之与潮汕传统民居风貌相折衷。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落和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潮汕传统民居风貌建筑,其保护依照干系法律、法规规定实行。
第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应该建立潮汕传统民居保护管理信息档案库,详细造册登记并采守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与文化、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屯子、侨务、消防接济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房屋利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应该在房屋安全普查事情中对潮汕传统民居予以标注并动态更新干系信息。
第十三条 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应该自潮汕传统民居列入保护名录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体例以图则形式呈现的保护方案,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代价要素、保护修缮哀求、禁止利用功能、合理利用建媾和培植掌握哀求等。
体例保护方案应该搜聚民寓所有权人、利用人或者管理人和社会"大众年夜众见地,并通过漫谈会、论证会等办法听取同级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屯子、侨务、民政、消防接济等部门和民居所在地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专家的见地。
保护方案经区(县)公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备案。保护方案不得擅自变动,确需调度的,应该按照原体例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应该自潮汕传统民居列入保护名录之日起三个月内设置保护标识。
保护标识的样式由市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其内容应该包括建筑名称、编号、简介、公布韶光、公布单位等。
第十五条 潮汕传统民居纳入保护名录时,应该同步确定保护任务人,并予以书面奉告。
所有权人是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任务人;所有权人着落不明的,管理人是保护任务人;没有管理人的,利用人是保护任务人。所有权人、利用人或者管理人对保护任务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由有关部门、村落(居)民委员会管理的潮汕传统民居,管理部门为管理人并承担保护任务。历史上由所有权人自行管理的潮汕传统民居,所有权人去世亡且合法继续人尚未全部确定或者合法继续人全部确定但对承担保护任务有不合的,由区(县)公民政府在其合法继续人或者原代理人中确定管理人,并承担保护任务。
潮汕传统民居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可以由区(县)公民政府予以管理并确定保护任务人:
(一)所有权人着落不明又没有管理人和利用人且原代理人尚未涌现,经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公告三旬日后所有权人或者原代理人仍未涌现的;
(二)所有权不明,且经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公告三旬日后仍未有人主见权利的;
(三)所有权人去世亡,且其所有合法继续人都未涌现,经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公告三旬日后合法继续人仍未涌现的。
第十六条 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任务人应该履行下列保护任务:
(一)保障潮汕传统民居构造安全,保持原有代价要素,确保消防、防灾等举动步伐、设备的正常利用,创造险情时及时采纳排险方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按照保护方案的哀求利用、利用、掩护、修缮潮汕传统民居;
(三)合营区(县)公民政府、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住房城乡培植等部门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工程巡查、应急抢险和消防安全检讨等活动;
(四)潮汕传统民居转让、出租、出借、委托管理的,将保护修缮哀求等保护任务书面奉告受让人、承租人、借用人和受托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哀求。
第十七条 市、区(县)公民政府应该建立相应机制,为非国有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任务人供应日常掩护和修缮资金补助。详细补助办法由市公民政府组织制订。
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向保护任务人供应免费的修缮技能咨询和辅导。
第十八条 为适应当代生产生活需求,可以在保持原有代价要素及担保安全的根本上,对潮汕传统民居进行修缮装饰、添加举动步伐、日常保养等活动。鼓励采取传统工艺和传统材料,保持原有的传统格局和建筑特色。
涉及加建、改建、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用场的,应该按照保护方案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手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该搜聚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见地。
第十九条 培植工程选址应该尽可能避开潮汕传统民居;因分外情形不能避开的,应该尽可能履行原址保护。
履行原址保护的,培植单位应该体例保护方法,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方案容许时应该搜聚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见地,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因公共利益须要或者周边环境遭受严重毁坏等缘故原由无法原址保护,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潮汕传统民居的,应该由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后,报本级公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备案。
潮汕传统民居迁移异地保护应该在所在地镇(街道)区域内就近进行。迁移与复建应先做好测绘、笔墨记录和拍照、摄像等资料网络事情,落实建筑构件及建筑装饰的保管方法,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竣工验收前至少进行一次中期检讨。
第二十条 市、区(县)公民政府干系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保护方案和合理利用的须要,完善潮汕传统民居和风貌建筑区周边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环卫和安防等举动步伐。
前款规定的举动步伐,因保护须要无法按照现行技能标准和规范培植管理的,干系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制订适应保护须要的培植管理哀求和保障方案。
第二十一条 潮汕传统民居的消防安全按照现行技能标准与管理规定实行;确实无法知足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接济等部门制订适应保护利用须要的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并监督履行。
对潮汕传统民居风貌建筑区,由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在适当位置增设消防水源,培植必要的打水举动步伐,因时制宜培植微型消防站。
第二十二条 区(县)公民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潮汕传统民居日常巡查管理机制,将巡查事情纳入村落(社区)网格化管理。
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巡查时,应该帮忙有关部门做好安全、防火、防灾等事情,及时制止危害潮汕传统民居的行为,依法查处或者奉告干系部门查处;涉及重大事宜的,应该及时向区(县)公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履行下列危害潮汕传统民居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民居;
(二)擅自改变民居的布局、构造和装饰,毁坏、损毁或者拆分买卖民居构件;
(三)涂改、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民居的保护标志。
(四)其他严重影响民居安全和整体风貌的行为。
本条第一款所称构件,包括柱、梁、桁、枋、椽、斗拱、雀替、柁墩、门、窗、抱鼓石、木雕、石雕、嵌瓷、泥塑、壁画、匾额等潮汕传统民居构造和装饰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支持和鼓励在符合构造、消防等专业管理哀求和保护方案哀求的条件下,通过以下方法对潮汕传统民居进行合理利用:
(一)鼓励原住居民按照保护哀求在原址居住,延续传承原有生产生活办法,从事当地特色家当的生产经营等干系活动;
(二)不改变权属登记的房屋用场,对潮汕传统民居开展多种功能利用,鼓励用于公共做事举动步伐以及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纪念馆、中华老字号经营、潮汕民间工艺传承等业态;
(三)开设传统商铺、中医中药馆、名家事情室、田舍乐、民宿等,开展教诲培训、文旅研学、农事体验、康健养生等经营活动;
(四)以功能置换、兼容利用、经营权转让、互助入股等办法对潮汕传统民居进行利用;
(五)以宅基地置换、互换、互助入股等办法实施潮汕传统民居统一利用;
(六)以转让、出租等办法对国有潮汕传统民居进行利用;采纳出租办法的,租赁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二十年,用于公益性用场的,经相应的审批手续后可以免除租金;
(七)结合城市更新、村落庄振兴等事情推进潮汕传统民居的利用;
(八)其他有利于潮汕传统民居保护的合理利用办法。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公民政府应该组织有关部门挖掘和丰富潮汕传统民居的华侨文化、开埠文化、赤色文化等文化内涵,加强与潮汕传统民居有关的民间美术、传统技艺、典故传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传承、宣扬和利用。
鼓励高档院校、科研机构等利用专业上风和资源,通过课题研究、学研结合、设立研究站点或者演习基地等多种办法,参与潮汕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的研究和培植,增强潮汕传统民居的文化特色和吸引力。
鼓励、支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以及新兴的增强现实、实时交互等当代信息技能,培植潮汕传统民居数字化做事平台、数字博物馆以及开拓数字化创意产品等,促进潮汕精良历史文化的共享、展示和传播。
第二十六条 国有潮汕传统民居市场化运作得到的收益,应该紧张用于民居的日常掩护和修缮,以及用于改进周边公共环境等公共做事用场。
鼓励金融和保险机构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和做事,为潮汕传统民居的保护利用供应融资、保险、包管和普惠金融支持等做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民居,或者擅自改变民居的布局、构造和装饰,毁坏、损毁或者拆分买卖民居构件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责令停滞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纳其他补救方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过时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纳其他补救方法的,对单位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丢失的,依法承担赔偿任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涂改、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民居的保护标志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培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