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内容,对该单位经责令改正过时未报送干系书面材料,也未就拖欠人为问题作出阐明息争释。
山西瞳控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构成了不合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的违规行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并结合《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惩罚裁量基准》“不合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对该单位上述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万5000元(15000元)的行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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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瞳控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