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建筑立面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彰显城市风貌特色,掩护建筑安全,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公民共和国城乡方案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它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建筑外立面的方案设计、培植施工、装饰装修、改造、掩护及其干系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与外部空间直接打仗的界面,包括建筑外墙、外门窗、阳台、屋顶及其附属举动步伐、附属设备。

潮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治理办法

第三条【立法原则】 建筑外立面应该表示城市时期风貌,领悟自然与人文特色,遵照安全、都雅、绿色、折衷、整洁和保持地方特色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公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统筹、折衷事情,落实干系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建筑外立面管理事情长效机制。

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按照职责,依法卖力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管理事情。

第五条【部门职责】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卖力建筑外立面方案管理事情,将干系管控哀求纳入国土空间方案。

住房和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卖力建筑外立面培植管理事情。

城市管理综正当律主管部门卖力建筑外立脸庞貌的监督管理事情。

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通信管理、消防接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的干系事情。

第六条【方案设计总体哀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体例国土空间方案,应该利用城市设计的思维和方法,对城市重点区域的建筑外立面提出方案管控哀求,重点区域城市设计的内容和哀求应该纳入详细方案并落实到详细方案指标中。

城市建筑外立面设计应该追求城市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和谐,表示生态宜居、地域特色、时期风貌。

第七条【培植施工总体哀求】 建筑外立面的培植施工应该采取安全、环保、反射系数低、坚实耐用的外装材料,并采纳抗震、抗风、防火、防脱落的技能方法和施工工艺。

提倡和鼓励采取安全、环保、节能的新技能、新材料、新工艺进行建筑外立面施工,不得利用国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装饰、景不雅观照明材料和施工工艺。

建筑外立面施工应该担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培植逼迫性标准和其他施工技能标准。

第八条【装饰装修、改造、掩护总体哀求】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掩护应该符合方案、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边幅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二章  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九条【方案设计管控哀求】 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建筑外立面设计在形体、色彩、体量、高度、空间环境和材质等方面应该符合各层级国土空间方案中城市设计的哀求,与周围景不雅观相折衷,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表示地方特色。

古城区等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干系掌握区内的新建建筑外立面,培植工程设计方案应该符合干系法律法规和保护方案,其外立面设计造型、风格应该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突出潮州古城特色。

沿城市主干道一侧、临江滨水、临公园绿地或者广场界面等城市主要区域的建筑外立面鼓励统一方案设计。

第十条【设计方案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培植工程设计方案时应该对其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等同步进行审查,并搜聚住房和城乡培植、城市管理综正当律等干系主管部门见地。

审查通过的新建培植工程设计方案须要变更建筑外立面的,应该按照程序重新报审。

第十一条【防护安全举动步伐】 在新建建筑的窗户、阳台设置防护安全举动步伐的,应该开设长宽不小于1米的逃生口或者符合消防安全哀求的隐形防护网等办法设置,与建筑主体风格保持折衷,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或者栏板(杆)设置。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新建建筑外立面造型、风格、色彩由培植单位申请,住房和城乡培植主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消防、人防等干系主管部门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情,培植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参建单位同步进行验收。

新建建筑外立面符合方案条件和设计方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方可通过竣工方案核实。
建筑外立面实际培植不符合方案哀求或者拒不整改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通过方案核实。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
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培植单位依法向城市培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培植工程档案。

第十三条【歇工掩护】 在建工程歇工一年以上的,培植单位应该对其外立面进行必要的清理掩护,保持外不雅观整洁。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四条【改造提升】 市、县(区)公民政府应该根据方案履行、城市风貌提升以及公共利益须要,结合城市更新干系事情,组织干系部门及建筑所有人有操持地推进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改造提升。

市、县(区)公民政府组织对既有建筑外立面履行改造提升的,应该体例改造设计方案并搜聚"大众见地。

第十五条【外立面绿化】 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和立交桥、人行天桥的外立面,鼓励因时制宜履行屋顶绿化、桥体绿化、架空层绿化、墙(面)体绿化等形式的立体景不雅观绿化,提升城市景不雅观风貌。

第十六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风景名胜区建筑物管理哀求】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干系掌握区内的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应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干系保护方案的哀求。

第十七条【管道线缆】 附着于建筑外立面的各种管道、线缆应该序化整洁。
管道、线缆及套管颜色应该与建筑外立面色彩相折衷。
线缆一样平常采取线槽办法、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阴角部位敷设。

建筑物之间不得擅自新设架空管线,现有架空管线宜入地埋设,暂未埋设于地下的管线和杆线应排列整洁,保持无缺,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纳暗藏方法。

第十八条【举动步伐设置哀求】 利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或者景不雅观照明等举动步伐的,应该符合干系法律法规、方案哀求和技能规范标准,涌现破损、脏污、断电缺字、字体褪色等影响城市边幅征象应该进行修复更新。

严禁在职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或灭火接济的广告牌、招牌、标识或者景不雅观照明等举动步伐。

第十九条【临街附属设备敷设哀求】 在临街建筑外立面安装空调设备、太阳能设备、排气排烟设备、通信电力设备、煤(燃)气管道等应该符合城市边幅标准,不得影响建筑外立面整体风格、造型。

空调设备应该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该以安全和有利于建筑外立面都雅的办法置放;空调冷凝水应该接入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二十条【防护举动步伐设置哀求】 既有建筑的窗户、阳台设置防护安全举动步伐的,应该开设长宽不小于1米的逃生口或者符合消防安全干系哀求的其他设置。

临街建筑的窗户、阳台设置防护安全举动步伐的,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或者栏板(杆)设置。

第二十一条【管理任务主体】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建筑外立面的管理任务人。
所有权人或者权属不清的建筑,管理人是管理任务人。

建(构)筑物承租人、借用人等利用人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条约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任务。

所有权人与聘请的物业做事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人之间对建筑外立面日常掩护管理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或者未有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就共有部分委托所在地的村落(居)民委员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外立面改造审批】 建筑外立面改造,由培植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设计方案审查等干系手续。
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设计方案时,应该就外立面改造方案及干系哀求,搜聚住房和城乡培植、城市管理综正当律等干系主管部门见地。

建筑外立面改造,培植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按照规定办理施工手续。
工程投资额及建筑面积达到施工容许规模的,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容许;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未达到施工容许规模的,应该向建筑所在地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报备手续,并由建筑所在地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卖力后续监视事情。

建筑外立面改造,应该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禁止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建筑外立面改造落成后,培植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达到施工容许规模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根本举动步伐工程联合验收办法进行,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城市培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培植工程档案。
未达到施工容许规模的,由建筑所在地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报备内容核实培植情形。

第四章  建筑外立面掩护

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履行下列毁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

(一)擅自在建筑外立面搭建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建筑外立面开门开窗,改设橱窗;

(三)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改变建筑构造;

(四)擅自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或影响市容的非广告牌匾、标识、标语、电子显示屏(牌)、灯箱、实物造型等举动步伐,以及张挂张贴宣扬品等物品;

(五)擅自在职员密集场所建筑外立面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接济的防盗网、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

(六)在紧张道路和重点地区范围的街道的临街建筑外立面堆放、架设、悬挂有碍市容不雅观瞻的物品;

(七)在建筑外立面涂写、刻画;

(八)其他毁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毁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管理任务人掩护责任】 建筑外立面管理任务人应该对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检讨,并按照城市边幅标准的哀求进行洗濯、粉饰、修缮、修复等掩护。

建筑外立面管理任务人应该对建筑外立面利用的有保质期的材料和饰品按时检讨和改换;及时对表面残损、剥落或者装饰材料脱落的建筑外立面进行修缮;对涌现安全隐患的建筑外立面附加设备、附加举动步伐以及饰品及时整改,肃清安全隐患,防止坠落。
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管理任务人应该立即设置防护围栏和警示标志,视情形采纳搭建防护网、局部加固、拆除等必要的应急方法,并向所在地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五条【管理任务人合营责任】 市、县(区)公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须要,可以依法统一组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管理,建筑外立面管理任务人应该予以合营。

第二十六条【物管管理任务】 居民住宅区物业做事企业应该按照物业做事条约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外立面开展日常巡查,创造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该先行采纳安全戒备方法肃清安全隐患,并及时关照业主;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应该按照物业做事条约约定进行妥善维修、养护;对毁坏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洁的行为,应该及时进行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城市管理行政司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村落(居)委会管理职责】 村落(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对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维修、养护等掩护活动的提示机制,奉告建筑外立面管理任务人按时开展洗濯、粉饰及打消安全隐患等掩护活动,督匆匆干系管理任务人履行掩护责任。
创造安全隐患的,应该及时向所在地镇公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法律任务

第二十八条【任务规范转引】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城乡方案司法部门(机构)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城乡方案法》及干系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司法部门按照《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举动步伐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及干系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消防接济机构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干系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司法部门按照《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干系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违反举动步伐设置哀求的法律任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或者景不雅观照明等举动步伐,涌现破损、脏污、断电缺字、字体褪色等影响城市边幅征象,设置人未及时修复更新的,由城市管理司法部门按照《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干系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行政任务】 行政机关事情职员在建筑外立面管理事情中玩忽职守、滥用权益、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韶光】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