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2月20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对溧阳市瑞象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司法检讨时创造,该企业将改换维修干燥塔顶项目发包给某承包单位履行。该企业与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条约》,并且在条约中明确了双方安全管理职责,但未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检讨。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件隐患剖断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属于重大事件隐患。
该企业未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检讨,未如实记录检说情形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惩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已进行备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2023年12月26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对常州市东瑜干燥设备有限公司进行司法检讨时创造,该企业与承租单位签订了租赁条约,租赁条约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没有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向承租方书面奉告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形、安全生产哀求,也未查见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讨的记录。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件隐患剖断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属于重大事件隐患。
该企业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折衷、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及其紧张卖力人分别作出罚款公民币3.2万元和0.64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三
2023年12月20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对江苏恒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司法检讨时创造,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将生产车间焊接工段对外发包,但未能供应与承包方签订的承包条约,也未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向承包方书面奉告发包项目及干系设备的基本情形、安全生产哀求,未查见对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检讨的书面记录。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件隐患剖断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属于重大事件隐患。
该企业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情统一折衷、管理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及其紧张卖力人分别作出罚款公民币3.2万元和0.64万元的行政惩罚。
来源:常州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