阁楼被认定为违建 买受人诉至法院
2017年,王梅看到丰县某小区有房屋出售,便和房东李连峰、孙慧慧取得联系,并约定看房韶光。王梅看房后认为,房屋的地理位置较好,还带有阁楼,一共750000元,价格还算得当。双方很快签订了购房条约,并于同年10月10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阁楼只有利用权不能过户)。10月12日,王梅即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后来,丰县城市管理行政司法局认定该房屋的阁楼属于违建,并哀求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王梅认为李连峰、孙慧慧在出售房屋及阁楼时,遮盖阁楼属于违建的事实,导致自己承受了丢失。她多次找到李连峰、孙慧慧协商,但没有达成一存问见。
为掩护自身的合法权柄,2019年7月,王梅诉至法院,哀求李连峰、孙慧慧赔偿自己多支付的236200元(房屋加阁楼合计750000元-房屋价款513800元)。
原房东辩称买房人知晓阁楼属违建
李连峰、孙慧慧认为,和王梅签订的房屋买卖条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已经付诸履行。阁楼后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培植,正在拆除清理中。但双方签订房屋买卖条约时,这一现状早已存在,在王梅接手房屋后,其又对顶层的阁楼进行了施工完善,购置安装了3个防盗窗,因此双方对违建行为都负有任务,但该任务属行政违法行为,与该案的民事争议没有关系。
王梅对房屋代价单方进行评估,但房屋的价格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条约中早已确定,并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在将房屋出售给王梅时,正是丰县房地产价格上涨的顶峰期间,且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依照双方签订的买卖条约可以推算出该房屋每平米价格为5800元,而王梅评估的价格为4000元,严重背离了房屋的自然状况。王梅主见的丢失是原购房价格减去评估价格的差价,为阁楼的价格,该主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然不能成立。
法院讯断 被告应赔55000元
徐州丰县公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条约中明确约定,750000元房款中不仅包含房屋,还包含其对应的附属阁楼。该阁楼虽不具有产权,但该阁楼是李连峰、孙慧慧从开拓商处购买商品房时赠予的,没有单独的门户,只能从房屋中的楼梯进入,可见该阁楼与房屋是不能分开利用的,其应为房屋附属的一部分。
该院认为,阁楼虽被认定违规扩建,应拆除扩建部分并恢复原状,但阁楼利用面积约为80平方米,恢复原状后仍具有利用代价,且该阁楼与房屋不能分开利用,李连峰、孙慧慧无法收回阁楼的利用权,只能由王梅连续霸占利用,故王梅应向李连峰、孙慧慧支付相应的利用对价。因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条约时,是对房屋及附属阁楼一并定价750000元,现双方无法对阁楼的利用代价达成一存问见,评估机构亦无法评估,根据现在阁楼的状态,该院酌情认定李连峰、孙慧慧应赔偿王梅丢失55000元。一审法院讯断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购买带阁楼的房屋时要谨慎,应仔细查看房产证和屋子的实际情形,明确产权归属,确定阁楼没有违建的部分后再签订条约。否则,纵然房屋过了户,如碰着像王梅女士的情形,会花费很多的韶光和精力。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