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的一天,龚女士准备装修北市区的一套新居,经由货比三家,她选择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条约。由装修公司包工包料,装修工期为60天,总用度是12.6万余元。签订条约时,付总装修用度的一半,工期过半再付40%,剩下的在验收后3日内付清。
装修公司起诉称:龚女士一开始就没有按条约约定的办法支付装修用度。先支付了2万元,工程过半又付了1万元,交房后付了7万元。可末了剩下的2.6万余元就一贯不肯付了。在这期间,装修公司员工不断打电话、发短信给龚女士催要尾款,但龚女士都以屋子有质量问题心情不好、出差、事情忙等为由推辞和谢绝付尾款。装修公司讨要无果,将龚女士告到五华法院,除了哀求被告付清尾款和产生的利息外,龚女士还需赔偿装修公司为讨要尾款,所产生的停车费220元、油费2000元、电话、短信费300元、发送状师函2000元等共4520元。
业主:装修质量差加剧了家庭抵牾
对装修公司的说法,龚女士称:便是由于装修的屋子有很多质量问题,才不愿意付尾款。龚女士还提起了反诉:家里的墙壁涌现裂痕,地板不平,衣柜粗糙,灶台存在安全隐患等。
龚女士说,装修这套屋子,不仅没有带来好心情,还加剧了她和丈夫之间的抵牾,为装修屋子这事,她还跟丈夫离了婚,严重影响了入住的心情,装修公司还该当赔偿她各种经济丢失6.6万元。
【法院讯断】:一审
支付尾款,但不予支持赔偿电话短信费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龚女士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条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条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装修公司已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施工,双方虽然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从装修公司提交的房屋照片可以确认,这个房屋已有家具搬入。而且龚女士分3次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也能证明该房屋已经交付,双方仅由于房屋质量存在争议导致末了的尾款没有支付。
根据条约约定,这个房屋的装修工程实施的是包干价,法院确认龚女士还需向装修公司支付尾款2.6万余元。至于装修公司主见的停车费、油费、电话费、短信费、发送状师函等用度丢失,因其未提交干系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龚女士所主见的经济丢失,因其未提交干系证据证明丢失的实际发生,不予支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龚女士向装修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