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买的屋子跟看样的时候不一样,吊顶有好多坑洞,房间的木地板也没了。”实行法官接到一通来自法拍房买受人的电话。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公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融资租赁条约轇轕,因被实行人林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责任,法院依法拍卖其名下位于福州市长乐区的一处房产。
因被实行人承诺拍卖成交后主动合营交房,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实行的理念,并未哀求其在拍卖前腾空房产。该房产拍卖成交后,本应可以顺利收房入住的买受人却创造房产现状与看样时大相径庭——房屋内的木地板被全部拆走,中心空调被彻底拆除,吊顶因空调拆除而损毁严重,屋内四处散落着拆除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经调查创造,毁坏房屋装修的正是被实行人林某。
林某辩称,房间内无论是硬装部分还是软装部分都是其装修投入的代价,只要不毁坏房屋原有的构造,屋内可移动的东西都能搬走。
面对林某这番说辞,实行经办法官当即对其进行了严明的批评教诲,奉告私自处置法院查封财物将面临罚款、拘留,乃至触犯刑法等法律后果,并督匆匆其对受损的装修予以修复,规复房屋原状。然而,林某并没有主动予以修复。
面对被实行人林某悲观实行的情形,实行经办法官果断出击,将其拘传到案,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在拘留惩戒的威慑下,林某的家人与买受人积极进行协商,案涉房屋受损装修部分由买受人自行修复,林某家人一次性支付全部修复装修所需款项。鉴于林某支付了修复装修所需价款,已充分认识到自身缺点,并担保在案件后续的实行过程中连续合营法院实行,实行法官决定对其暂不履行拘留。
法官提醒,法律拍卖是公民法院实行事情中掩护胜诉方权柄的有效路子,也是将当事人“纸上权利”兑现为“真金白银”的主要一环。被实行人有责任合营法院妥善保管好其被查封的财产,并在拍卖成交后予以腾退交付。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添附于案涉房屋上的固定装修与房屋不动产已发生附合的添附环境,成为房屋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已不具有独立物权的特色,不能与作为装修载体的房屋分离而形成独立物权。被实行人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添附于不动产的装修部分,不仅导致自身经济利益受损,构成犯罪的,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编辑:施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