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中央城区主次干道、农贸市场周边、学校周边、公园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擅自摆摊设点及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的造孽占道行为。沿街和农贸市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摆放、洗车、维修、堆物等行业的经营者未经城管司法部门批准都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二、流动商贩必须自觉进入农贸市场、便民市场及经批准的临时发卖场所规范经营;门店经营商户应自觉履行“门前四包”任务,保持店外整洁,入店经营。黄梅镇城乡社区岳武路聪慧农贸市场旁摊贩临时集中安置区,为县政府批准临时设置的流动摊贩集中开导点,许可时令性农副产品、瓜果、蔬菜、肉类、水产类等摊贩集中规范经营。
三、对违法占道经营行为,由城管司法部门责令停滞。违法行为人应该按规定韶光到指定地点接管处理,过时不到指定地点接管处理造成丢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违反本通知布告有关规定者,由城管司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四、经依法批准临时发卖场所内的经营者应该按规定的经营区域、时段、种别有序经营,保持园地整洁,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损毁公共举动步伐,不得出租、转让。
五、即日起,各流动商贩、沿街门店经营商户要积极合营,自行整改,入市入店规范经营。县城管委办公室将组织城管司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屯子、商务、黄梅镇政府等部门单位对违法占道经营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违法占道经营者必须服从管理,撤出违法占用的园地。
六、对不平服管理,谢绝、阻碍司法职员实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七、本通知布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布告。
黄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