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是开拓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付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度人们在创造、利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勉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当现代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环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计策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培植创新型国家的主要支撑和节制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廊坊市中级公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主动发挥审判职能浸染,依法惩办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保护企业自有品牌,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保障知识产权计策履行。在“4.26”国际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廊坊中院环绕“知识产权与康健中国”这一主题,选取近年来办结的涉及百姓“吃、穿、住、饮、学”等领域的十件知识产权案例,向社会公开,以之勾引社会大众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自觉抵制陵犯知识产权行为,做到不生产、不发卖、不购买、不该用假冒、盗版侵权产品。在全社会营造以尊重创新为荣、剽窃抄袭为耻,以老实取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浓厚氛围,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遵法的知识产权代价不雅观念。
一、不正当竞争
案例1、原告北京科学技能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布克时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轇轕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公民法院(2018)冀10民初82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等公民法院(2019)冀民终384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轇轕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美术出版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科学技能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技出版社)
一审被告:北京布克时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克时期公司)
【基本案情】
北京科技出版社于2013年、2014年出版了《我会表达自己》第一辑、第二辑图书,后经多次重印,发行量达到70余万册,深受读者欢迎。图书的书名采取了统一的丛书名 “我会表达自己”,分册书名采取了“不提倡的和正面勾引相结合”的逻辑办法,幼儿在表达过程中随意马虎涌现的问题和困难多种多样,图书书名的确定也是在充分市场调研后的选择,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属于图书的特有名称。2017年8月,北京科技出版社创造布克时期公司在出售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会表达我自己》系列丛书,图书的书名与北京科技出版社图书书名高度相似,布克时期公司、黑龙江美术出版社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稠浊和误购,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起诉至法院,哀求:布克时期公司、黑龙江美术出版社立即停滞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行为、赔偿丢失500000元、公开肃清影响、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公证用度3500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黑龙江美术出版社的出版发行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履行下列稠浊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利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从本案查明的情形看,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对其涉案出版发行行为存在的事实并无异议,而从北京科技出版社一审提交的其涉案图书印单、干系媒体、杂志、自媒体对其涉案图书的引用、宣扬来看,北京科技出版社的涉案图书发行韶光较长,发行量较大,且被中心媒体节目引用播出,也曾被干系法院讯断认定为“有名商品”,因此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应该认定其在干系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其丛书名“我会表达自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所述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黑龙江美术出版社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自己出版发行的同类型图书中利用与“我会表达自己”极为近似的“我会表达我自己”作为丛书名(商品名称),随意马虎引人误认为其涉案图书与北京科技出版社涉案图书存在特定联系,且其在分册书名中采纳与北京科技出版社涉案图书命名逻辑(不提倡的和正面勾引相结合)同等的命名办法,更增加了干系"大众年夜众稠浊的可能,因此黑龙江美术出版社的涉案出版发行行为构成上述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应立即停滞侵权并赔偿丢失的侵权任务。布克时期公司作为发卖商答允担停滞发卖的任务。综上,二审法院坚持一审判决,即:“一、自本讯断生效之日起,被告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布克时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滞对《我会表达我自己》丛书的出版发行行为;二、自本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被告黑龙江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科学技能出版社有限公司经济丢失100000元。”
【评析】
《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订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康健发展,鼓励和保护公正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柄。本案中,黑龙江美术出版社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侵害了北京科技出版社的合法权柄,也危害了消费者的在消费过程中的合法权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任务。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应遵照老实信用原则,不得采纳引人误解的办法谋取市场竞争上风。通过本判例,权利人和消费者应增强维权意识,同时起到净化正常的经营市场秩序浸染。
案例2、北京学而思公司诉廊坊学而思公司侵害牌号权、不当竞争轇轕案
案号:廊坊市中级公民法院(2018)冀10民初555号
案由:侵害牌号权、不正当竞争轇轕
原告:北京学而思教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廊坊市学而思教诲咨询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0日,北京学而思教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学而思公司)以廊坊市学而思教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学而思公司)为被告,向廊坊中院提起侵害牌号权、不当竞争轇轕一案民事诉讼(案号:(2018)冀10民初555号)。
原告北京学而思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中小学、幼儿教诲的企业,在业内得到过多项名誉,具有较高有名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等多地设有教诲点。原告拥有第9068528号“”及第5077160号“”两枚注册牌号,该两枚注册牌号核定做事项目均为学校、教诲、培训等;目前均处于有效状态;“学而思”为其经营紧张品牌。被告廊坊学而思公司于2017年12月注册成立,业务地为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南侧裕华路西侧万向城购物中央(美食街)MSJF3-B002B铺位,经营范围为教诲咨询、发卖、文具用品等;被告在其门店门头、内部装饰、宣扬海报、培训课程宣扬单上利用“学而思教诲”字样,在宣扬海报二维码指向的“廊坊市学而思教诲咨询有限公司”微旗子暗记中,亦有多篇宣扬“廊坊市学而思教诲”“廊坊市学而思”文章及图片。2018年5月30日,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应原告代理人周雪飞申请,对廊坊学而思公司门店门头、招生海报、内部装潢、宣扬单页、收费标准及与其事情职员对话笔墨等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8)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3650号公证书。2018年8月2日廊坊市广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廊坊学而思公司作出廊广工商改字﹝2018﹞18号责令改正关照书,认为廊坊学而思公司突出利用“学而思”字样门头牌匾,构成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稠浊行为,责令立即整改。2019年2月11日,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应原告代理人周雪飞申请,对“廊坊市学而思教诲咨询有限公司”微信朋友圈宣扬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9)京精诚内经证字第00823号公证书。2019年2月16日,本院依原告北京学而思公司申请,对被告54.8万元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为之支付诉讼保全用度3260元。
另查明,原告为掩护自身合法权柄,支付了状师代理费、公证费、差旅餐费等用度。
再查明,在本案第一次庭审后,被告主动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变更为“廊坊市书中巧教诲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经审理认为,合法注册取得的牌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北京学而思公司系第9068528号“”及第5077160号“”两枚注册牌号专用权人,上述牌号均在牌号的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注册牌号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做生意标注册人容许,在同一种商品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或近似的牌号以及在类似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或近似的牌号,随意马虎导致稠浊的,属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牌号民事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牌号相同或者附近的笔墨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利用,随意马虎使干系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牌号法所称的牌号性利用,是指将牌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的交易书上,或者将牌号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廊坊学而思公司在其门店门头、内部装饰、培训课程宣扬单上利用“学而思教诲”字样,在宣扬海报、宣扬海报二维码指向的“廊坊市学而思教诲咨询有限公司”微旗子暗记中,突出宣扬“廊坊市学而思教诲”“廊坊市学而思”,应属对“学而思”的牌号性利用。廊坊学而思公司经干系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教诲咨询、发卖、文具用品等,与第9068528号“”及第5077160号“”注册牌号核准的做事构成类似做事。廊坊学而思公司对“学而思”的牌号性利用极易使干系"大众产生误解,构成陵犯原告牌号专用权行为。
《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利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牌号。《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利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有名度、为干系"大众年夜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据此,如果擅自利用与他人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主不雅观上具有攀附他人商业信誉意图,随意马虎造成干系"大众稠浊、误认的,应属法律、法律阐明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查明事实,北京学而思公司成立较早,长期专注于中小学、幼儿教诲,在业内得到过多项名誉,特殊是“学而思”成为其紧张商业品牌,具有较高市场有名度。其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邯郸市等多地设立教诲点,有名度在同行业内应该沿及本案被告所在地。廊坊学而思公司设立较晚,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在注册企业名称时未对在同行业内有较高有名度的“学而思”作合理避让,违背老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陵犯北京学而思公司合法在先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在第一次庭审后主动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变动企业名称,对“学而思”作合理避让,法院予以认可。此外,廊坊学而思公司在店面装饰装修和对外商业宣扬、商业活动中,大量利用“学而思”字样,足以使"大众年夜众对商品来源产生与北京学而思公司有关的误认;尤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责令整改关照后,至本案开庭之日,并未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哀求的“突出利用‘学而思’字样门头匾额”问题予以整改,其主不雅观上存在攀附北京学而思公司良好商业信誉的意图,客不雅观上足以引起公众年夜众稠浊,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法院在审理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轇轕案件中,可以讯断侵权人承担停滞侵害、打消妨碍、肃清危险、赔偿丢失、肃清影响等民事任务。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宣扬材料、微旗子暗记中突出利用“学而思”字样,陵犯了原告注册牌号专用权,应该承担停滞侵害、赔偿丢失、肃清影响的法律任务。北京学而思公司主见廊坊学而思公司停滞陵犯第5077160号“”、第9068528号“”牌号专用权行为并赔偿丢失的诉讼要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陵犯牌号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丢失确定;实际丢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丢失或者侵权人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牌号容许利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陵犯牌号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该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丢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注册牌号容许利用费难以确定的,由公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讯断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鉴于本案中,北京学而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经济丢失、廊坊学而思公司因侵所得到的利益及涉案两枚注册牌号容许利用费,法院结合北京学而思公司及其注册牌号有名度、廊坊学而思公司侵权行为性子、情节及主不雅观差错等成分,认定赔偿数额为4万元。廊坊学而思公司擅自利用与北京学而思公司字号附近的企业字号,在店面装饰装修和对外商业宣扬、商业活动中,大量利用“学而思”字样,随意马虎造成消费者稠浊、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承担停滞侵害、赔偿丢失、肃清影响的法律任务。北京学而思公司哀求其停滞利用“学而思”企业字号,于法有据,但廊坊学而思公司在第一次庭审后主动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变动企业名称,已停滞利用“学而思”企业字号,故对北京学而思公司此项诉讼要求,法院予以驳回。关于赔偿经济丢失的详细数额,法院综合考虑北京学而思公司有名度、廊坊学而思公司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子、情节及主不雅观差错等成分,结合北京学而思公司目前尚未在被告所在地设立传授教化点的实际,认定赔偿经济丢失数额为2万元。综上,廊坊学而思公司应赔偿经济丢失共计6万元。关于北京学而思公司主见的合理支出,提交了诉讼委托协议、代理费发票、公证费发票等合理用度票据,能够证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相应用度共计50154.35元,原告只主见个中的48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廊坊中院依法讯断如下:一、廊坊市学而思教诲咨询有限公司(即廊坊市书中巧教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停滞涉案陵犯北京学而思教诲科技有限公司第5077160号、第9068528号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行为;二、廊坊市学而思教诲咨询有限公司(即廊坊市书中巧教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就其涉案陵犯原告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北京学而思教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丢失60000元;三、廊坊市学而思教诲咨询有限公司(即廊坊市书中巧教诲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赔偿北京学而思教诲科技有限公司因掩护自身合法权柄而支出的经济丢失48000元;四、驳回北京学而思教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要求。
【评析】
本案讯断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讯断生效。本案的启迪有:(一)企业知识产权,必须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经由自身长期的市场行为,其享有的知识产权、名称权等,如牌号、品牌等,均具有财产代价,属于企业隐形的财产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扮演主要角色,应该依法得到严格保护。本案中,对付北京学而思公司拥有的牌号专有权、市场份额等遭受的侵害,法院依法予以保护,对其遭受的丢失,判令侵权人依法予以赔偿。(二)不论域外域内,应该平等保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经营活动具有发散性、延展性的特点,应该冲破地域保护的局限性,不论域内域外企业,一律平等保护。本案中,廊坊学而思公司设立在廊坊重点商业区,加之其持续对外宣扬活动,在本地具有较高有名度。北京学而思公司作为设立在先、全国著名教诲企业,并未在廊坊设立传授教化点。法院对付域内域外两家企业,均等对待,等量齐观,表示了法律保护的公正、公道。(三)法律裁判调节市场行为,应该谦抑温和。中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每每会涌现这样那样的违规乃至违法行为。公民法院在调节市场主体行为中,必须要坚持必要性原则,做到过罚相称,合乎实情。既要表示法律刚性特点,惩办违规违法行为,又要表示法律温暖,勾引企业合法经营。本案中,法院通过当庭释明,勾引廊坊学而思公司及时申请行政审批部门变动企业名称,纠正其利用“学而思”企业字号的侵权行为,确保裁判后廊坊学而思公司的康健有序发展。
案例3、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烹小鲜火锅店与被告廊坊市安次区永华道如斌火锅店不正当竞争轇轕一案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公民法院(2018)冀10民初425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轇轕
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烹小鲜火锅店
被告:廊坊市安次区永华道如斌火锅店
【基本案情】
原告率先经营了名为“0317火锅鸡”的门店。后,被告亦经营火锅鸡门店,其招牌为 “0317羊排锅如斌0317火锅鸡”,个中“0317羊排锅”、“0317火锅鸡”字体明显大于中间“如斌”的字体。被告店内墙面上突出利用“0317沧州火锅鸡领导品牌”进行宣扬,门帘上亦突出利用“0317火锅鸡”进行宣扬,且被告店内墙面及门帘上所利用的“0317”字体与原告店内利用的“0317”字体、字形附近。原告提交的美团评论截图显示,被告在美团上以“0317火锅鸡”为店名进行宣扬经营。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履行下列稠浊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利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利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利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稠浊行为。”故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标准为其行为是否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稠浊。本案中被告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廊坊市安次区永华道如斌火锅店”,但其牌匾内容中未利用注册名称或“如斌火锅店”的简称,而因此“0317羊排锅、如斌、0317火锅鸡”为牌匾内容,并对“0317羊排锅、0317火锅鸡”字体突出利用,而“如斌”字体明显偏小,难以辨别。其内部装修中墙面上利用的“0317沧州火锅鸡领导品牌”宣扬标语与 “0317火锅鸡”加盟店店内宣扬标语内容同等,且个中的“0317”字体、字形相似。被告店内门帘上印有“0317火锅鸡”字样,且个中的“0317”字体、字形与 “0317火锅鸡”加盟店内装潢中利用的“0317”字体相似。美团网上被告亦以“0317火锅鸡”为名称进行经营。被告店内的宣扬标语表明被奉告晓“0317火锅鸡”为有一定影响的火锅鸡品牌,其利用“0317火锅鸡”进行经营、宣扬的行为足以使干系"大众年夜众产生误认,背离了公正、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承担停滞侵权、赔偿丢失的民事任务。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如斌火锅店已经停滞网上及线下经营,故原告烹小鲜火锅店哀求停滞侵权的诉求,本院已无须理涉。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本案可以参照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危害赔偿额的打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丢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子、侵权韶光及范围、被告的规模、原告的有名度、商业代价等成分,酌定本案的赔偿额为20000元(含状师费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综上所述,法院讯断:一、被告廊坊市安次区永华道如斌火锅店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赔偿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烹小鲜火锅店经济丢失2万元;二、驳回原告沧州市运河区烹小鲜火锅店的其他诉讼要求。
【评析】
本案讯断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讯断生效,被告主动向原告履行了生效讯断确定的给付责任。本案的启迪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危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柄的行为。本案中,原告虽然没有及早对“0317火锅鸡进行牌号注册,但原告的加盟店统一利用“0317火锅鸡”作为店铺招牌,并且在店内装潢中利用统一的“0317”字体进行宣扬。被告的利用行为足以引起一样平常消费者误解,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牌号侵权
案例1、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北城假日酒店牌号侵权轇轕一案
案号:廊坊市中级公民你(2019)冀10民初141号
案由: 侵害牌号权及不正当竞争轇轕
原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西双版纳北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李宝同
【基本案情】
原告喆啡酒店成立于2013年12月17日,系喆啡集团有限公司(COFFETEL(HK)LIMITED)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牌号局(以下简称牌号局)核准,喆啡集团有限公司(COFFETEL(HK)LIMITED)于2015年12月14日取得第12912757号“喆﹒啡”牌号注册证,核定利用做事为第43类:旅游房屋出租、白天托儿所(看孩子),注册有效期限自2015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于2014年10月7日取得第12558245号“James Joyce Coffetel”牌号注册证,核定利用做事为第43类:住所(旅社、供膳投止处)、咖啡馆、自助餐厅、旅社预订、快餐馆、酒吧做事、汽车旅社、旅游房屋出租、饭店、餐馆,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于2016年8月14日取得第13561069号“JAMES JOYCE COFFETLE 喆·啡酒店”牌号注册证,核定利用做事为第43类:住所(旅社、供膳投止处)、咖啡馆、自助餐厅、旅社预订、快餐馆、酒吧做事、汽车旅社、旅游房屋出租、饭店、餐馆,注册有效期限自2016年8月14日至2026年8月13日;于2014年12月21日取得第12911908号“喆·啡”牌号注册证,核定利用商品为第3类:喷鼻香皂、洗面奶、浴液、浴盐、扮装品、淡喷鼻香水、喷鼻香木、喷鼻香、干花瓣与喷鼻香料稠浊物(喷鼻香料)、牙膏、空气芳香剂,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于2014年12月14日取得第12912430号“喆·啡”牌号注册证,核定利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用品毛巾、浴巾、床罩、枕巾、毛毯、床单、桌布(非纸制)、家具遮盖物、餐桌用布(非纸制)、台毯、门帘、纺织品或塑料浴帘,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于2014年10月7日取得第12543335号 “James Joyce Coffetel”牌号注册证,核定利用商品为第24类:纺织用品毛巾、浴巾、床罩、枕巾、毛毯、床单、桌布(非纸制)、家具遮盖物、餐桌用布(非纸制)、台毯、门帘、纺织品或塑料浴帘,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于2014年12月21日取得第12912315号“喆·啡”牌号注册证,核定利用商品为第21类:酒具(托盘)、酒具、茶具(餐具)、有柄大杯、饮水玻璃杯、扮装用品、卸妆用具、梳、电梳、刷子,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于2014年10月7日取得第12543231号 “James Joyce Coffetel”牌号注册证,核定利用商品为第21类:酒具(托盘)、酒具、茶具(餐具)、有柄大杯、饮水玻璃杯、扮装用品、卸妆用具、梳、电梳、刷子,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10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于2017年7月7日取得第19972110号 “喆·啡”牌号注册证,核定利用商品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社、供膳投止处)、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旅社预订、快餐馆、酒吧做事、汽车旅社,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7月7日至2027年7月6日。2018年11月27日,喆啡集团有限公司与本案原告喆啡酒店签订了《牌号容许条约》,约定自喆啡酒店成立之日,即2013年12月17日起,喆啡酒店在容许区域内(中华公民共和海内地)对被容许牌号进行独占利用。同时,就被容许牌号所引发的任何轇轕,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他人侵害被容许牌号的侵权诉讼或与之干系的其他轇轕,喆啡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喆啡酒店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检举和其他法律程序,并由喆啡酒店独立取得、享有根据前述法律程序得到的任何赔偿、补偿、退款、补助等任何法律救援。被容许牌号包括第19972110号、12912757号、12558245号、13561069号、12911908号、12912430号、12543335号、12912315号、12543321号等22个注册牌号。
另查明,自喆啡酒店2013年景立以来,“喆·啡”品牌迅速发展,截至目前,“喆·啡”酒店开业门店已打破200家,遍布超过100个城市。喆啡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建立了包括喆啡官网、400热线、铂涛集团中心预定系统、铂涛旅行APP、微信小程序的全方位直销预定系统,并入驻携程网、去哪儿网等多家第三方预定平台。喆啡酒店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大众年夜众号和酒店官网等平台推广、掩护“喆·啡”品牌,凭借独特的经营理念和良好做事,“喆·啡”连锁酒店得到较好的入住率和经营古迹,“喆·啡”品牌成为具有一定有名度和美誉度的连锁酒店品牌。
2015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李宝同签订了《管理条约》。依据《管理条约》,李宝同作为投资人在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曼景兰古城17号楼第19至24层筹建“喆·啡”酒店西双版纳曼景兰古城店(“授权酒店”),原告作为管理方,为授权酒店供应符合“喆·啡”品牌标准的日常管理和品牌辅导。相应的,原告容许李宝同在支付品牌利用费的情形下,将“喆啡”系列牌号利用于授权酒店的干系做事和商品上。此后,李宝同依据《管理条约》的约定成立项目公司,即北城假日酒店,作为授权酒店的实际经营主体。2015年9月25日,被告李宝同、北城假日酒店与原告签署《权利责任转让协议书》,李宝同将其在《管理条约》项下的全部权利和责任完全转让给北城假日酒店。
北城假日酒店于2016年5月开业,位于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曼景兰古城17号楼的12-18层,房间共计154间客房,与授权酒店属于同一栋楼物业。
2018年5月6日、2018年5月7日,经上海市方达状师事务所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王佳明、李炀及上海市方达状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陶慧蕴一同到位于云南省景洪市曼景兰古城17栋的一家标有“JAMES JOYCE COFFETEL喆·啡酒店”牌号,和“北城假日酒店”招牌的酒店,两个酒店共用一个大堂和前台。公证过程中,公证员王佳明利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相机对该酒店周围环境、酒店内部状况、楼层标识、两个酒店1407号房间及2217号房间、2310号房间内部装饰、酒店名片、房卡及《云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拍摄了数码照片。照片显示,酒店前台标注“JAMES JOYCE COFFETEL喆·啡酒店”的牌号,在前台并列放置两个名片盒,显示酒店名称分别为“喆·啡酒店”和西双版纳北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两个酒店共用一部电梯,电梯中有“JAMES JOYCE COFFETEL喆·啡酒店”的牌号,且有喆啡酒店楼层指引,未有北城假日酒店的楼层指引。北城假日酒店的客房的门卡、房间门牌、失火疏散指示牌、温馨提示标示牌等及客房内的托盘、喷鼻香皂、洗发液、沐浴液、垃圾桶等用品均印有“喆啡国际”字样。毛巾、床上用品、开关、插座上利用了“JAMES JOYCE COFFETEL 喆·啡酒店”标识。其余,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通过携程平台预定北城假日酒店,但被安排了喆啡授权酒店入住。
在原告供应的 (2018)沪东证经字第8168号公证书中对授权酒店和北城假日酒店进行了网页公证,在网页上显示:“喆·啡”授权酒店与北城假日酒店同时在去哪儿、携程、飞猪、美团、大众点评网等第三方预订平台供应酒店预订做事,并进行混同派单。原告供应的可信韶光戳认证证书显示:在第三方平台关于北城假日酒店及授权酒店的评论中,浩瀚消费者将被控侵权酒店误认为是“喆·啡”授权酒店,乃至将授权酒店的照片用于评论被控侵权酒店。
【裁判要旨】
喆啡集团有限公司(COFFETEL(HK)LIMITED)系第12912757号“喆﹒啡”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为第43类)、第12558245号“James Joyce Coffetel”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为第43类)、第13561069号“JAMES JOYCE COFFETEL 喆·啡酒店”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为第43类)、第12911908号“喆·啡”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为第3类)、第12912430号“喆·啡”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为第24类)、第12543335号 “James Joyce Coffetel”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为第24类)、第12912315号“喆·啡”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为第21类)、第12543231号 “James Joyce Coffetel”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为第21类)、第19972110号 “喆·啡”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为第43类)的牌号注册人,经其容许,本案原告喆啡酒店在中华公民共和海内地对上述牌号享有独占利用权。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牌号民事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生注册牌号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利用容许条约的被容许人可以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李宝同、北城假日酒店是否履行了侵害涉案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的问题。《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容许,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的,属于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行为。《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牌号民事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牌号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牌号与原告的注册牌号比较较,其笔墨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构造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干系公众年夜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牌号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判断牌号是否近似,应该考虑要求保护注册牌号的显著性和有名度。本案中, “喆啡”二字系“喆·啡”、“JAMES JOYCE COFFETEL 喆·啡酒店”系列牌号的核心内容,经由原告的持续运营和宣扬,“喆啡”酒店在同行业中享有一定的品牌有名度。
2015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李宝同签订了《管理条约》。依据《管理条约》李宝同作为投资人在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曼景兰古城17号楼第19至24层筹建“喆·啡”酒店西双版纳曼景兰古城店(“授权酒店”),原告作为管理方,为授权酒店供应符合“喆·啡”品牌标准的日常管理和品牌辅导。相应的,原告容许李宝同在支付品牌利用费的情形下,将“喆啡”系列牌号利用于授权酒店的干系做事和商品上。2015年9月25日,被告李宝同、北城假日酒店与原告签署《权利责任转让协议书》,李宝同将其在《管理条约》项下的全部权利和责任完全转让给北城假日酒店,北城假日酒店由此成为《管理条约》确当事方。北城假日酒店应在授权酒店的范围内,在其供应的做事及商品上利用原告系列牌号。而北城假日酒店与喆.啡授权酒店同处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曼景兰古城17号楼当中,北城假日酒店利用12-18层,而授权酒店利用19-24层。北城假日酒店在同一栋楼的物业中,既有自有独立经营范围,又有喆·啡酒店授权经营的范围,二者应严格区分经营范围进行经营,避免消费者造成稠浊误认。北城假日酒店与授权酒店共用同一酒店大堂,经公证认定,共同利用了喆.啡授权酒店的带有牌号标识的前台;在房间内的日用品中,利用了与原告相同标识;北城假日酒店在其他举动步伐(如电梯等),名片及其他宣扬资料中,网络平台利用的宣扬图片等,均利用了与原告相同的牌号标识。北城假日酒店在其经营过程中,未经原告容许,擅自在其自有的经营范围内所供应的做事及商品上,利用原告的牌号标识,构成了侵害原告牌号权利。
关于北城假日酒店是否履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履行下列稠浊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利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利用他人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利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稠浊行为。”北城假日酒店作为供应酒店做事的法人,在未经权利人容许的情形下,以“喆·啡”授权酒店的名义对外宣扬和经营,已达到混同经营,消费者无法进行有效的区分,本色性误导消费者将北城假日酒店与“喆啡”相联系,其行为严重背离了公正、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关于侵权赔偿任务的承担。《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陵犯牌号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丢失确定;实际丢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丢失或者侵权人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牌号容许利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陵犯牌号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该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丢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注册牌号容许利用费难以确定的,由公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讯断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危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丢失确定;实际丢失难以打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该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丢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公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讯断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到的丢失数额或北城假日酒店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因此本案可由法院在法定例模内确定赔偿数额。综合原告及系列牌号的有名度、喆啡酒店与北城假日酒店的签署的《酒店管理条约·补充协议(三)》中关于“基本管理费为12680元/月”的干系约定、被控侵权酒店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子以及侵权韶光等成分,酌情确定北城假日酒店应赔偿喆啡酒店400000元(含状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等合理开支)。
关于喆啡酒店诉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解放日报》、《中国工商报》等全国性刊物上刊登声明、肃清影响的问题。本院认为,侵权案件中适用的侵权任务办法应该与权利所受到的危害相适应,《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担侵权任务的办法包括赔罪道歉,根据喆啡酒店的品牌有名度、被控侵权酒店的经营规模、经营韶光,对喆啡酒店哀求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公开肃清影响的主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廊坊中院讯断如下:一、被告西双版纳北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滞在其经营场所的酒店举动步伐、用品和宣扬资料上利用 “喆啡”、“JAMES JOYCE COFFETEL 喆·啡酒店”字样(包括立即销毁陵犯原告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名片、宣扬单等宣扬资料,并去除酒店举动步伐、用品上带有的陵犯原告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标识);二、被告西双版纳北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滞利用“喆啡酒店”的名称进行宣扬;三、被告西双版纳北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三旬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揭橥声明,肃清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四、被告西双版纳北城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赔偿原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经济丢失400000元(含状师费、公证费、调查取证等合理开支);五、驳回原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
【评析】
本案讯断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讯断已生效。本案的启迪为:本案为牌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轇轕。所谓牌号,是商品或者做事的供应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者做事与他人供应的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做事相差异而利用的标记。牌号包括商品牌号、做事牌号和集体牌号、证明牌号。牌号属于无形资产,它的功能表示在区分商品或者做事来源,即识别功能;其识别特性使牌号所有者很随意马虎利用牌号进行广告宣扬。而且利用牌号,即能向消费者通报这样一种信息,利用相同牌号的商品或者做事具有相同的品质,以是牌号还具有品质保障的功能。本案原告的牌号为做事牌号,被告在相同酒店做事上利用相同牌号,使消费者对做事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便是“搭便车”,使牌号人从经济上遭受危害,其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任务。
案例2、小米科技有限任务公司与廊坊开拓区东方大学城大明眼镜店上海硕亮眼镜有限公司陵犯牌号专用权轇轕案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27号
案由:陵犯牌号专用权轇轕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任务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
被告:廊坊开拓区东方大学城大明眼镜店(以下简称大明眼镜店)
被告:上海硕亮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硕亮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小米公司是第10979488号“mi”牌号、第8228211号“mi”牌号注册人,以上两枚牌号均在保护期内。个中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牌号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公民法院在(2018)苏01民初3207号民事讯断中认定为驰名牌号。上海硕亮公司与大明眼镜店存在持续供货关系,大明眼镜店是涉案眼镜的发卖方,上海硕亮公司是涉案眼镜的供货方。2018年7月12日小米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事情职员在大明眼镜店购买涉案眼镜一副,该眼镜上带有“mi”及“小米”标识,河北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依申请对该眼镜购买过程及购买产品、干系票据等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8)冀石国证民字第2477号公证书。被告上海硕亮公司对大明眼镜店提交的客户往来确认单无异议。小米公司诉讼要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滞陵犯原告第10979448号、第8228211号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2.判令大明眼镜店承担发卖任务1万元、上海硕亮公司赔偿原告丢失9万元(含合理维权用度、状师费)。大明眼镜店辩称,涉案产品从上海硕亮公司购进,有合法来源,其无需承担侵权任务。上海硕亮公司对大明眼镜店提交的客户往来对账单无异议,但不同意承担赔偿任务。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小米公司是涉案牌号的权利人,依法应受到保护。二、关于二被告行为是否陵犯涉案牌号专用权问题。(一)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陵犯第10979488号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二)未做生意标注册人容许,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牌号近似的牌号,或者在类似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或者近似的牌号,随意马虎导致稠浊的;(三)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的”。根据查明事实,涉案眼镜镜片上带有“mi”及“mi”标识,该标识客不雅观上能够识别产品来源,属于牌号性利用。该“mi”标识构图、字形等要素与第10979488号“mi”注册牌号高度相似,构成近似牌号。第10979488号“mi”注册牌号核对利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打算机、打算机存储装置、太阳镜、电池等。涉案眼镜与第10979448号“mi”注册牌号核定利用商品“太阳镜”同为配戴在眼睛前方,用于改进视力、保护眼睛或装饰浸染的框架透镜组合产品,构成类似商品。上海硕亮公司未经注册人小米公司容许,在类似商品上利用与第10979448号“mi”注册牌号近似的牌号,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上海硕亮公司构成陵犯第10979448号“mi”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涉案眼镜为陵犯第10979448号“mi”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大明眼镜店从上海硕亮公司购进涉案眼镜,并在店铺内公开发卖,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其发卖行为亦构成陵犯第10979448号“mi”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二)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陵犯第8228211号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原告主见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牌号曾被公民法院生效认定为驰名牌号,被告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利用该牌号,构成侵权。因公民法院在审理牌号轇轕案件中认定的驰名牌号仅对个案有效力,产生的法律后果仅及于案件本身,不一定对其他案件产生法律拘束力。本案中,原告小米公司并未提交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牌号系驰名牌号的干系证据,亦未申请对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牌号进行驰名牌号法律认定, 故对原告小米公司主见不予支持。涉案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打算机程序、软件、电子书、游戏等,涉案眼镜与该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不属于《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环境,二被告并未履行陵犯第8228211号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
三、关于二被告履行陵犯涉案第10979448号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的任务承担。原告小米公司主见二被告停滞侵害第10979448号“mi”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并赔偿丢失,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主见停滞侵害第8228211号“小米”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并赔偿丢失,无事实依据,应予驳回。关于停滞侵害,被告大明眼镜店在庭审中陈述本案原告起诉之后已停滞发卖涉案商品,原告未持异议,法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上海硕亮公司作为供货方,未有证据证明其主动停滞侵害行为,其利用涉案牌号行为应予判令停滞。关于赔偿任务承担,被告上海硕亮公司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丢失均难以确定。上海硕亮公司作为商品供货方,有更多的把稳责任,其未尽把稳责任向多家发卖方供应涉案商品,客不雅观上对原告小米公司享有的第10979448号“mi”注册牌号专用权造成严重侵害。综合考虑其侵权性子、后果等成分,酌定上海硕亮公司向原告赔偿丢失8万元公民币(含合理开支及状师费)。对付原告向大明眼镜店的主见,《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卖不知道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解释供应者的,不承担赔偿任务。”本案中,大明眼镜店作为发卖方,在发卖涉案商品时并不知道该商品陵犯了原告小米公司注册牌号专用权,能够证明该商品的合法来源,并如实解释供货方,且本案诉至法院之时主动停滞发卖涉案商品。大明眼镜店作为发卖方,已尽到合理把稳责任,且其侵权行为显著轻微,不具有明显主不雅观恶意,故被告大明眼镜店不应承担赔偿任务。遂讯断:被告上海硕亮公司立即停滞侵害原告小米科技有限任务公司第10979448号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被告上海硕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丢失公民币8万元(含合理维权开支及状师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要求。
【评析】
注册牌号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牌号和核定利用的商品为限。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行为,应该依法承担任务。侵权商品生产者和侵权商品发卖者属于侵权轇轕中常见的责任主体,针对不同主体履行的详细侵权行为,法定赔偿任务不同。发卖不知道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解释供应者的,不承担赔偿任务。
案例3、原告北京慧鱼教诲科技中央与被告河北忠恕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侵害牌号权轇轕一案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73号
案由:侵害牌号权轇轕
原告:北京慧鱼教诲科技中央
被告:河北忠恕文教用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经受让取得第1070359号“fischertechnik”笔墨牌号、第1204444号“慧鱼fischer及图”图文牌号 、第1074676号“慧鱼”笔墨牌号,均核定利用在第28类,其注册的第15046944号“fischertechnik”笔墨牌号、第15046958号“fischer及图”图文牌号及第15046939号“fischer”笔墨牌号,均核定利用在第41类。2019年7月31日,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向本案被告忠恕文教用品公司出具《牌号利用授权书》,授权忠恕文教用品公司作为k-12青少年阶段校外培训机构,在其店招、培训业务及必要的宣扬中,有权利用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产品“慧鱼创意组合模型”作为其培训教具并利用产品第28类牌号“慧鱼”笔墨牌号、“fischertechnik”笔墨牌号、“慧鱼fischer及图”图文牌号标识教具的来源,有权在其培训活动中利用第41类牌号“fischertechnik”笔墨牌号、“fischer”笔墨牌号、“fischer及图”图文牌号 ,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21日,慧鱼教诲科技中央注册取得第18574006号“FTSTEM”笔墨牌号,核定利用在第41类。2017年9月14日,慧鱼教诲科技中央注册取得第20749668号“FTSTEM”笔墨牌号、第20749664号“fischertechnik”笔墨牌号,该两枚牌号均核定利用在第35类。上述注册牌号均在有效期内。
2019年5月30日,原告慧鱼教诲科技中央投资人魏煦到被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拍照及视频取证,通过原告供应的照片及视频,可以证明被告在其门头及门店内背景墙、门口道旗广告、门型展架广告上均利用了“fischertechnik”笔墨牌号、“fischer及图”图文牌号 及“慧鱼创新学院”字样进行宣扬。原告供应的视频同时证明,被告2019年3月25日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年夜众号 “慧鱼创新学院河北廊坊校区”上推送的《慧鱼和乐高,该当如何选择》一文中在比较乐高和慧鱼的差异性时提到“从传授教化办法方法看,慧鱼秉承了德国的严谨精神,独创的FTSTEM课程显得更加专业”。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的授权,被告忠恕文教用品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在其店招、培训业务及必要的宣扬中有权利用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产品“慧鱼创意组合模型”作为其培训教具,并利用产品第28类牌号“慧鱼”笔墨牌号、“fischertechnik”笔墨牌号、“慧鱼fischer及图”图文牌号标识教具的来源,有权在其培训活动中利用第41类牌号“fischertechnik”笔墨牌号、“fischer”笔墨牌号、“fischer及图”图文牌号 。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对忠恕文教用品公司的授权行为属于《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牌号利用容许行为,合法有效。《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牌号的利用,是指将牌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牌号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告作为借助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生产的玩具进行培训教诲做事的机构,其在取得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形下,在经营场所的门头招牌等广告中利用“fischertechnik”笔墨牌号、“fischer及图”图文牌号 及“慧鱼创新学院”进行宣扬的行为,属于对第1070359号“fischertechnik”笔墨牌号、第1204444号“慧鱼fischer及图”图文牌号 、第1074676号“慧鱼”笔墨牌号、第15046944号“fischertechnik”笔墨牌号、第15046958号“fischer及图”图文牌号的合理利用。原告注册的第20749664号“fischertechnik”笔墨牌号、第20749665号“慧鱼创新教诲”笔墨牌号均核定利用在第35类,限于“张贴广告、户外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广告宣扬、电视商业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供应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探求资助”,其紧张目的在于保护以广告做事为业的牌号专用权所有人的利益。原告不能因在第35类享有上述牌号的专用权,即禁止其他种别牌号专用权人在核定利用范围内对相应的商品、做事进行广告宣扬。故对付原告主见被告在门头招牌、室内背景墙、门口道旗广告及门型展架广告上利用“fischertechnik”、“慧鱼fischer及图”图文牌号 、“慧鱼创新学院”字样进行宣扬的行为构成牌号侵权,不予支持。
被告在公众年夜众号文章中利用“FTSTEM”对培训课程进行描述的行为是否构成牌号侵权。原告对其注册的第18574006号“FTSTEM”笔墨牌号在第41类核定利用范围内享有牌号专用权。对付“FTSTEM”中“STEM”系科学(Science)、技能(Technology)、工程(Engeneering)、数学(Matcematics)四门学科英文首字母的缩写,代表跨学科的传授教化体系,属教诲行业通用术语,原被告均无异议;对付“FTSTEM”中“FT”的含义,原告认为有两种阐明,一种阐明是“First Top”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代表顶级STEM教诲,另一种阐明是代表与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生产的慧鱼玩具干系的STEM教诲。被告则认为“FT”是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fischertechnik GmbH)企业名称fischertechnik的缩写,属于直接表示做事的质量、紧张教具等特点的行为。结合原被告对“FTSTEM”的阐明、原告"大众号文章中《FTSTEM课程的根本传授教化方法》中提及的“慧鱼FTSTEM教诲”及2015年举办的中国玩具展中北京中教仪人工智能有限公司展出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生产的玩具时进行过“FTSTEM创新教诲课程”宣扬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大众年夜众号推文中的“FTSTEM课程”应该理解为利用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生产的玩具作为教具的STEM课程。故作为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授权其利用该公司生产的玩具作为教具进行教诲培训的机构,被告在其"大众年夜众号文章中提到的“独创的FTSTEM课程显得更加专业”系对课程名称的描述,指向的是费希尔技能有限公司,“FTSTEM”与其他内容字体大小同等,并未突出利用,因此不属于牌号性利用,不构成对原告的牌号侵权。综上所述,法院依法讯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
【评析】
本案讯断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出上诉,讯断生效。本案的启迪有:现实生活中,可能涌现不同的注册人将相同或近似的牌号在不同的种别申请注册均获核准的情形。注册牌号专用权仅在核定利用范围内依法受到保护。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牌号专用权人有权将其注册牌号用于广告宣扬、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第35类牌号紧张是保护以广告做事为业的牌号专用权所有人的利益。但牌号专用权人不得以取得第35类牌号专用权,而限定在其他核准范围内取得相同或近似笔墨或图形牌号的人利用其注册牌号进行广告宣扬。
案例4、泸州老窖株式会社与喷鼻香河县铠君烟酒商店喷鼻香河县淑阳镇宏盛五金家具配件商店侵害牌号权轇轕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460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等公民法院(2020)冀知民终4号
案由:侵害牌号权轇轕
上诉人(一审原告):泸州老窖株式会社
上诉人(一审被告):喷鼻香河县铠君烟酒商店
原审被告:喷鼻香河县淑阳镇宏盛五金家具配件商店
【基本案情】
原告系第1719161号注册牌号“国窖”的注册人。国窖1573酒是泸州老窖国窖系列酒之形象产品,集中国酒文化之大成者,是天下蒸馏酒酿造工艺发展的活文物见证。2018年1月,原告在铠君烟酒商店的经营场所公证购买了两瓶国窖1573酒,经鉴定,该商品系假冒国窖1573白酒,并非原告生产。同时,宏盛五金商店为发卖供应POS即刷卡业务,客不雅观上为发卖供应了帮助。原告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容许,发卖的白酒外包装上以原告牌号相同牌号的商品,依据干系法律规定,共同陵犯了原告的注册牌号专用权。原告为掩护自身合法权柄,特提起诉讼,哀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滞侵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丢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公民币6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做生意标局核准,泸州老窖公司取得核定利用在第33类商品上的第1719161号“国窖”注册牌号,依法享有上述注册牌号的牌号专用权。铠君烟酒商店不认可公证封存的“国窖1573”白酒系由其发卖,但其认可公证封存的收据系由其出具,消费小票系由宏盛五金商店替其出具。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九条关于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公民法院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之规定,泸州老窖公司通过公证取证办法固定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全过程,铠君烟酒商店仅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不敷以推翻公证书的证明效力。本案中,铠君烟酒商店所发卖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中利用的标识与泸州老窖公司享有的“国窖”牌号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与“国窖”牌号核定利用商品中的酒(饮料)体系一商品。铠君烟酒商店在其经营店铺中发卖被控侵权产品,铠君烟酒商店未能证明其不知道是发卖的是侵权商品,亦未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其合法取得并解释供应者,故其行为构成侵权,应该承担停滞侵权、赔偿丢失的侵权任务。宏盛五金商店仅系替铠君烟酒商店收取款项,并无发卖行为,故宏盛五金商店未陵犯泸州老窖公司注册牌号专用权。故宏盛五金商店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侵权任务。因泸州老窖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丢失和铠君烟酒商店获利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到“国窖”牌号具有较高有名度,假冒商品可能对饮用者身体造成侵害、铠君烟酒商店系以烟酒为主营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应该具有相称一定的鉴别能力和经营场所的位置等成分,酌定铠君烟酒商店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丢失4万元(含状师费、公证费、取证费)。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作出坚持一审判决。
【评析】
注册牌号受《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的保护,具有打消他人擅自利用该注册标识的法律权利。牌号的保护力度还取决于牌号的有名度,我国干系法律对付有名牌号作出了特殊保护的规定,而普通的注册牌号得到保护的范围及程度要小于有名牌号。本案中,铠君烟酒商店在其经营店铺中发卖被控侵权产品,不仅扰乱了泸州老窖公司正品的发卖网络,而且质量低劣的仿冒产品还陵犯了消费者的权柄。通过本案的讯断掩护正常的经营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
案例5、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方文粦、张荔钦侵害牌号权轇轕案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510号
案由:侵害牌号权轇轕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步公司)
被告:方文粦、张荔钦(夫妻关系)
【基本案情】
艾科斯柯有限公司系“ecco”牌号专有权人,该牌号在保护期内。艾科斯柯有限公司容许原告在中海内地利用前述牌号,并授权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止陵犯前述牌号专用权的行为并深究侵权人相应的侵权任务。两被告自2018年1月起在永清县鑫海商贸城二楼经营霞乐士鞋店,未经艾科斯柯有限公司及原告容许的情形下,发卖假冒“ecco”品牌的鞋子。2018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其仓库中查获假冒“ecco”品牌鞋子3041双,案值超过20余万元。2019年8月28日,永清县公民法院下达刑事讯断书,讯断两被告构成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5000元。永清县公民法院的刑事讯断书认定了两被告的侵权事实,两被告的侵权行为除毁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外,也给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益的丢失,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经济丢失公民币20万元(10万元经济丢失、原告为调查和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发生的10万元合理用度),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裁判要旨】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内容,合议庭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享有案涉注册牌号专用权及主体资格;二、两被告是否陵犯了原告的注册牌号专用权;三、若两被告构成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应如何承担民事任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享有案涉注册牌号专用权及主体资格的问题。法院认为,注册牌号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的干系规定,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容许,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或者近似的牌号,随意马虎导致稠浊的,属于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ECC0 SK0 A/S是核定利用在第25类“服装,鞋类,帽类”等商品上的第VR200200262号“ecco”牌号的专用权人,该注册牌号尚在有效期内,ECC0 SK0 A/S享有的上述注册牌号专用权应予保护。ECC0 SK0 A/S授权原告为ecco品牌在中国的独家授权经销商,并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等干系权利,故原告提起法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两被告是否陵犯了原告注册牌号专用权的问题。法院认为,依据永清县公民法院(2019)冀1023刑初27号刑事讯断书的内容,可以认定两被密告卖了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即两被告履行了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行为。《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该承担行政任务或者刑事任务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任务。”方文粦、张荔钦在承担刑事任务后,仍应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丢失等民事任务。《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卖不知道是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解释供应者的,不承担赔偿任务”,但本案两被告是在明知是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情形下进行发卖,不适用本条的规定,故两被告辩称原告该当深究的是厂家、侵权任务由厂家承担的情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两被告构成侵权,并答允担相应的民事任务。
关于争议焦点三,两被告应如何承担民事任务的问题。根据牌号法的干系规定,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应该依法承担停滞侵权、赔偿丢失等民事任务。在两被密告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刑事案件中,已经讯断扣押的带有“ecco”标识的鞋子3041双予以没收,两被告即已经停滞了侵权行为。关于赔偿丢失问题,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陵犯牌号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丢失确定;实际丢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丢失或者侵权人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牌号容许利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牌号民事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丢失均难以确定的,公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依权益适用牌号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公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侵权行为的性子、期间、后果,牌号的荣誉,牌号利用容许费的数额,牌号利用容许的种类、韶光、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成分综合确定。第十七条规定,牌号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用度。公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要乞降案件详细情形,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状师用度打算在赔偿范围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法案事实,因侵权人得到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受到的丢失均难以确定,法院认为在确定两被告赔偿数额时应结合以下成分:两被告履行了侵权行为,但侵权商品已经灭失落,无法对被诉侵权商品陵犯原告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详细环境及程度作出详细的认定和评判;两被告作为鞋业经营者,不仅从事发卖业务而且拥有自己的霞乐士品牌,其二人主见对“ecco”品牌不知道的情由难以令人信服,故两被告存在侵权的主不雅观故意;两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不仅有门店,还有库房,仅从查获的侵权商品数量可以看出,两被告的经营具有一定的规模;“ecco”作为鞋类产品系较为有名的品牌,在鞋类商品中享有一定的有名度,其商品价格较高,有一定的利益空间,虽然不能确定两被密告卖的详细数额,但结合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看,两被告确有发卖行为。综合上述成分,法院酌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丢失3万元。关于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用度问题,法院认为,原告出具调查的干系用度为刑事案件发生的用度;原告供应了支付状师做事费的发票,但该用度系刑事、民事案件共同产生的用度,民事案件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参加了法案的诉讼活动,对原告主见的部分合理用度予以支持,法院酌定由两被告给付原告合理用度5000元。综上,法院讯断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丢失(含合理用度)3.5万元。
【评析】
本案系侵害牌号权民商事案件,认定被告构成侵权的紧张证据是在师长西席效的刑事讯断所认定的事实;被密告卖明知是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行为,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因构成犯罪被依法深究刑事任务,但并不构成阻却牌号专用权人依法主见民事赔偿的事由,被告亦答允担民事赔偿任务。本案中,两被告作为鞋类经营者,明知其发卖的“ecco”鞋子为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依法被深究刑事任务后,ecco”牌号专用权人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见危害赔偿,法院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规定,依法支持牌号专用权人的部分诉讼要求。
三、著作权侵权
案例1、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广阳区鹿角巷冷饮店上海暖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轇轕案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23号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轇轕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邱茂庭公司)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鹿角巷冷饮店(以下简称鹿角巷冷饮店)
被告:上海暖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祺公司)
【基本案情】
邱茂庭公司旗下经营的“鹿角巷”连锁创意饮品品牌,经“鹿角巷”品牌创始人邱茂庭的容许,有权排他利用邱茂庭名下全部“鹿角巷”系列作品,包括鹿角巷之美学循环图、鹿角巷、鹿角巷之睿智雄鹿、鹿角巷之北极光、鹿角巷之北极光光影、鹿角巷之线条名流雄鹿、鹿角巷之名流雄鹿、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鹿角巷之线条剪影鹿的美术作品以及鹿角巷湖滨银泰店深化图纸作品。“鹿角巷”品牌,在加拿大、马来西亚、日本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取得较大影响,邱茂庭公司在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实际经营及管理的线下实体门店数量达几十家,覆盖中国多个城市,经推广宣扬,深受消费者喜好。经调查创造鹿角巷冷饮店未经原告及邱茂庭容许,在其线下、线上经营活动中大量利用鹿角巷系列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原告经营活动中利用的特有的包装、装潢、做事名称、商品名称,经由广告宣扬和市场推广,在消费者心目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印象及与原告逐一对应的关联关系,具有广泛的市场有名度并为"大众所知悉。鹿角巷冷饮店擅自利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做事/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公众年夜众误以为做事及商品来源于邱茂庭公司或与邱茂庭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是利用邱茂庭公司有名度获取逾额利润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起诉至法院,哀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滞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滞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包括停滞利用与原告店铺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滞利用“鹿角巷”“北极光”“晨曦”等原告特有的做事及商品名称等;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丢失公民币7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状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用度。
【裁判要旨】
经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鹿角巷之英文美术字型》、《鹿角巷之中文美术字型》、《鹿角巷之睿智雄鹿》、《鹿角巷》、《鹿角巷之北极光光影》、《鹿角巷之北极光》均因此线条等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上述作品均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邱茂庭。暖祺公司称邱茂庭并非美术作品《鹿角巷》的著作权人,并提交了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06民初23610号民事讯断书及干系卷宗材料予以证明,但经本院审查,该案中《鹿角巷》美术作品与邱茂庭公司在本案中主见的《鹿角巷》美术作品图案同等,但邱茂庭公司作品的登记日期早于尹燕的登记日期,且邱茂庭公司提起本次诉讼所主见的侵权美术作品为六张,在表现形式和特色上具有一定的干系性。同时,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3610号案件中并未有邱茂庭公司或邱茂庭参与。故暖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敷以证明邱茂庭并非邱茂庭公司主见的六张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邱茂庭公司得到邱茂庭所付与的排他利用容许后,合法取得对《鹿角巷》等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维权。故,邱茂庭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其合法权柄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该根据情形,承担停滞侵害、肃清影响、赔罪道歉、赔偿丢失等民事任务:……(一)未经著作权人容许,复制、发行、演出、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暖祺公司未经邱茂庭公司或邱茂庭容许,私自与鹿角巷冷饮店签订条约,许可其在经营的店铺中大量利用了与邱茂庭享有著作权的《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已构成对邱茂庭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故,邱茂庭公司主见二被告停滞侵害、赔偿丢失的诉讼要求,于法有据。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打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该承担法律任务。根据暖祺公司与李肖肖(鹿角巷冷饮店经营者之一)签订《互助做事协议书》约定,暖祺公司承诺项目标识其拥有合法的利用权利,并由其供应了商铺室内装修设计施工图及经营的物料。鹿角巷冷饮店有情由相信其取得了合法的授权,且在邱茂庭公司起诉后关闭了店铺,不再进行经营。故,鹿角巷冷饮店不应承担侵权的任务,本案的侵权任务应由暖祺公司承担。综上,法院讯断:一、被告上海暖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立即停滞侵害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二、被告上海暖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赔偿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丢失及合理用度共计20000元。
【评析】
《中华公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柄,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培植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奇迹的发展与繁荣。本案中,暖祺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但侵害了邱茂庭公司及邱茂庭的合法权柄,也造成了鹿角巷冷饮店不必要的丢失,更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任务。通过本判例,掩护了正常的经营市场秩序,保护了著作权人智力成果及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案例2、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陈连红商店著作权权属、侵权轇轕一案
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公民法院(2019)冀10知民初353号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轇轕
原告: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儿童文化公司)
被告:被告三河市陈连红商店(以下简称陈连红商店)
【基本案情】
《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自2010年在英国BBC首播,后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进行了宣扬。《海底小纵队》包含皮年夜夫、巴克队长、呱唧等形象。申请者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英国)经CHORION RIGHTS LIMITED(英国)转让,于2011年9月21日取得了美术作品《呱唧》、《皮年夜夫》、《巴克队长》在环球范围的著作权,中华公民共和国版权局于2015年2月5日为其分别出具了《作品登记证书》。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 LIMITED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公司出具《授权书》,重申和强调,于2017年10月16日,将美术作品《呱唧》、《皮年夜夫》、《巴克队长》,海底小纵队标识,以及由被授权方根据前述作品自行或委托创作的新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演出权、放映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付与给万达儿童文化公司。授权性子:独占容许。授权范围: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除台湾、喷鼻香港、澳门外)。于2019年4月26日,天津市和平公证处公证员和原告代理人,通过“大众点评”APP从被告处购买了“12英寸海底小纵队004” 蛋糕一个。该蛋糕上插有八个卡通玩偶,原告主见个中的三个陵犯了美术作品《皮年夜夫》、《巴克队长》、《呱唧》的著作权。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滞陵犯原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丢失5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状师所支出的合理用度);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用度。
【裁判要旨】
经法院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技能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该复制既包括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也包括平面到立体的复制。由平面作品到立体作品的复制虽然空间格局发生变革,但反射美术作品创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如若未经著作权利人容许复制的,按照著作权法利益平衡原则,属陵犯著作权利人复制权行为。未经著作权利人容许,通过出售、赠与等形式为"大众供应该立体复制品的,亦属陵犯著作权人发行权的行为。被告在网上购买的八个玩偶,经比对,个中的三个玩偶虽与原告主见的《呱唧》、《皮年夜夫》、《巴克队长》形象有多惩罚歧,但整体形象非常相似,可以认定该玩偶系按照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形象,由平面到立体的复制。陈连红商店从互联网平台购得的玩偶,未经著作权人容许,以蛋糕装饰品形式向不特定"大众供应该复制品,陵犯了原告享有的该作品的发行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陵犯他人著作权利的,应该根据情形,承担停滞侵害、肃清影响、赔罪道歉、赔偿丢失等民事任务。本案原告要求判令陈连红商店承担停滞侵害、赔偿丢失的民事任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中华公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丢失给予赔偿;实际丢失难以打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该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丢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公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讯断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丢失,被告供应的证据也不敷以证明其获利情形,故根据作品类型、有名度、合理利用费、侵权行为性子、后果、发卖平台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等成分综合予以确定。被告购得海底小纵队系列玩偶插摆在蛋糕上出售,客不雅观上对其经营活动有一定促进浸染,但考虑该侵权产品系从互联网平台购买、无主不雅观恶意且侵权行为显著轻微,给原告造成的影响亦不显著,故酌定赔偿600元公民币。对付原告支出的合理用度,其供应票据证明支出公证用度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见调查人人为、状师费、差旅费、购买蛋糕费估测5000元等其他支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讯断:被告三河市陈连红商店立即停滞陵犯海底小纵队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丢失及合理用度共计公民币1000元。
【评析】
未经著作权利人容许,通过出售、赠与等形式为"大众年夜众供应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或复制品的,亦属陵犯著作权的行为。被告从互联网平台购买玩偶,未经著作权人容许,以蛋糕装饰品形式向不特定"大众供应该玩偶复制品,陵犯了原告享有的该作品的发行权。从主不雅观上被告可能并没有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意,仅是出于提升自己产品的发卖数量或发卖价格想法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自己产品的一部分进行发卖,但实际上已经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本案中,法院根据作品类型、有名度、合理利用费、侵权行为性子、后果、发卖平台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影响等成分,并考虑被告并非主不雅观恶意,而且侵权行为显著轻微,讯断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既表示了公民法院依法掩护著作权人合法权柄的法律理念,又承认社会"大众年夜众参与经济生活合理性,不克不及人所难地对行为人进行过分苛责,哀求其承担过分超过其认知能力和收益的任务。本判例,可通过公正保障各主体的合法权利,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遵法的社会氛围。
来源:河北廊坊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