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黄来芳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黄来芳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一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一百万元,决定实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二百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不敷部分责令退赔。

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黄来芳先后利用担当原上海市邮政局宝山区局计财科科长、副局长、局长、上海市邮政公司宝山区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通过虚列开支等办法,侵吞公共财物折合公民币共计1295万余元。

2008年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黄来芳先后利用担当原上海市邮政局宝山区局计财科科长、副局长、局长、上海市邮政公司宝山区分公司总经理、原上海市邮政公司市场部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原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邮政业务等事变上供应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造孽收受财物折合公民币共计1066万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来芳身为国家事情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及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殊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造孽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殊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该两罪并罚。
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贪污纳贿超两切切元中国邮政上海分公司原副总经理黄来芳获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