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院于2024年8月6日发布肇东市白谛培植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了黑龙江大地状师事务所为肇东市白谛培植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自接管本院指定后,在履行破产企业资产管理职责过程中创造该破产企业无财产了债全部债务,且不能了债破产用度,符合闭幕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发布肇东市白谛培植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闭幕肇东市白谛培植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生效。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4年8月6日发布肇东市白谛培植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并指定了黑龙江大地状师事务所为肇东市白谛培植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自接管本院指定后,在履行破产企业资产管理职责过程中创造该破产企业无财产了债全部债务,且不能了债破产用度,符合闭幕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发布肇东市白谛培植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闭幕肇东市白谛培植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