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金预征地告〔2024〕第40号
根据沪金方案资源选预〔2024〕43号,国家拟征收金山区朱泾镇温河村落13组范围内集体地皮。
一、位置
金山区朱泾镇温河村落13组
二、用场
道路用地(朱泾镇东日路延伸段道路新建工程)
三、补偿标准
地皮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地皮补偿费标准(2024)》(沪方案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方案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方案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网络体地皮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实行;
被征地农业职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人集体所有地皮农业职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实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金山区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央会同镇(乡)公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城市培植管理事务中央、村落(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事情:
(一)对拟征地皮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场等情形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地皮范围内的地皮所有权人(屯子集体经济组织)、地皮利用权人、宅基地利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金山区朱泾镇温河村落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4年9月14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该实行下列限定性规定,限定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举动步伐;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居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用度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履行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屯子集体地皮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落民委员会和其他短长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见地的,可向上海市金山区方案和自然资源局反响。
联系人:居明华、陆强
联系电话:67326082
联系地址: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900号
联系人:丁寅
联系电话:57953012
联系地址:金山大道1800号
监督电话:57952955
金山区公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通讯员:姚丽华
编辑/责编:俞萝寅
审核:陈建军、林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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