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查明:2024年6月27日,本院根据云阳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重庆市云阳县江口东风水泥有限公司逼迫清算一案,并指定重庆山秀司帐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当重庆市云阳县江口东风水泥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在逼迫清算中,创造重庆市云阳县江口东风水泥有限公司财产仅为应收账款55,329.37元,确认债权总金额为1,037,662元,公司财产不敷了债债务。

本院认为,重庆市云阳县江口东风水泥有限公司清算组经本院指定进行逼迫清算,创造公司财产不敷了债债务,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重庆市云阳县江口东风水泥有限公司清算组对重庆市云阳县江口东风水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受理重庆市云阳县江口春风水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