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黄冈尚铂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业务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41DU5N
住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赤壁街道东道路xx号君城紫金城
法定代表人:付 公民身份证号:xx052719810xxxxxxx
2023年11月13日,本局司法职员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材产品及其它产品质量司法检讨事情的关照》对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碧桂园磁湖半岛项目中利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牌号:恒迈,规格型号:ML-6m×1.8m)进行司法抽检,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考验检测中央(武汉)考验,被剖断为不合格。
2024年3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投递了《考验结果奉告书》(黄市监检鉴结〔2024〕3号),考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韶光未申请复检。
2024年4月2日,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马彪来本局接管讯问调查。
2024年4月18日,当事人授权杨旭来本局接管讯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山东滨州恒迈尼龙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密目式安全立网[牌号:恒迈,ML-6mX1.8m(2.0kg阻燃)]2050张,购买单价为10元 /张,货值金额为20500元,发卖到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碧桂园磁湖半岛项目F01-03-02标段利用,发卖单价11.5元/张,发卖总金额为23575元,利润1.5元/张,获利金额3075元,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考验检测中央(武汉)对当事人发卖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考验,考验检测结论:按照GB 5725-2009《安全网》进行考验检测,耐贯穿性能、耐冲击性能和标识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哀求,剖断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抽检程序、抽样代表性、考验检测结果均无异议,当事人发卖的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已经在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碧桂园磁湖半岛项目F01-03-02标段利用完毕,并积极合营碧桂园磁湖半岛项目部事情职员,已拆除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肃清了安全隐患。
上述事实,紧张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黄冈尚铂建材有限公司《业务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付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杨旭《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授权委托干系情形的书证。
2.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材产品及其它产品质量司法检讨事情的关照》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讨照片》4份/8张、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1份(20231113001),证明:本局司法职员对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碧桂园磁湖半岛项目F01-03-02标段中利用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牌号:恒迈,ML-6mX1.8m(2.0kg阻燃)进行司法抽检的书证。
3.《讯问笔录》2份、《黄石大项目经理部安全网采购明细表》1份、《购销条约》、《关于碧桂园·磁湖半岛F01-03-02地块阻燃密目式安全网的干系情形解释》1份、《黄冈尚铂建材有限公司发卖单》复印件3份,证明:当事人向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碧桂园磁湖半岛项目发卖密目式安全立网的数量、价格、利润事实情形的书证。
4.《考验结果奉告书》(黄市监检鉴结〔2024〕3号)1份、《考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WW1921-2023)1份,证明:当事人发卖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经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考验检测中央(武汉)考验,剖断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韶光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的书证。
5. 《安全网购销条约》复印件1份、《山东滨州恒迈尼龙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发卖清单》复印件3份、《情形解释》1份,证明:当事人向山东滨州恒迈尼龙化纤制品有限公司购买密目式安全立网数量、价格的书证。
6. 黄冈尚铂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碧桂园·磁湖半岛F01-03-02地块阻燃安全网整改回答的情形解释》1份,证明:当事人发卖的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已经在碧桂园·磁湖半岛F01-03-02项目中利用完毕,当事人积极合营腾越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该批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拆除肃清安全隐患。
上述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2024年5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投递了《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惩罚奉告书》(黄市监罚告[2024]85号)。奉告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惩罚的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见地。
本局认为,《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卖者发卖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滞生产、发卖,没收违法生产、发卖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发卖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应该没收生产、发卖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发卖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惩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案件查办期间能积极合营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供应证据材料、如实解释其进货来源,主动拆除该批不合格的密目式安全立网,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环境之一,应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一)主动肃清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惩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结合以上案件事实、性子、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该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密目式安全立网已利用完毕,其特质属于一次性产品,无法进行重复利用,已无法没收,等情形,经研究,本局决定惩罚如下:
1.处发卖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3575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75元;
合计罚没款2665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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