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限定被实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多少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袁文清被限定履行一系列高消费和非生活与事情必需的消费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事情必需的消费行为。

如果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紧张卖力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任务职员、实际掌握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履行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公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该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果违反限定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北京市海淀区公民法院对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