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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整体:
一、商转公条件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利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人为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且必须是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
3、申请人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4、原商业贷款银行赞许借款申请人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并提前结清全部商业贷款。
5、结合个人征信5年为一个周期,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满5年且5年内正常还款未涌现不良和过时等征象。
6、所购住房能够供应抵押包管,除原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定环境。
7、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稳定的收入,有按规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商转公材料
1、商业贷款借款条约、借款借据、近6个月的还款明细及余额单。
2、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3、采取“先还后贷”办法的借款申请人供应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
4、采取“以贷还贷”办法的借款申请人供应原商业贷款银 行出具《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赞许书》。
5、其他干系资料。
三、商转公额度
最高贷款额度不高于60万元;通过“先还后贷”办法办理的不能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取万元整数),
通过“以贷还贷”办法办理的不能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3个月月还款额后的余额(取万元整数)。
四、商转公年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及房产套数认定按照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实行。
五、商转公办理办法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根据实际情形选择通过“先还后贷”或 “以贷还贷”的办法办理。
1、先还后贷办理办法
(1)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央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管理中央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奉告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应该在收到管理中央审批通过关照后完成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及解除原抵押房屋抵押登记等干系手续。
(2)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持原商业贷款结清证明、已解除抵押的原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及其他干系材料经管理中央核实后,与管理中央签订借款及抵押条约,并办理其他贷款干系手续。
(3)管理中央和借款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管理中央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 划入借款申请人在管理中央受托银行开立的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还款账户。
2、以贷还贷办理办法
(1)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央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管理中央 对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转贷条件进行审核,审定“商转公”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奉告借款申请人。
(2)原商业贷款银行书面赞许借款人以顺位抵押办法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3)管理中央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及抵押条约,并办理贷款干系手续。
(4)管理中央与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按顺位设立新的抵押权。
(5)管理中央抵押权第二顺位登记办理完毕后,将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同时借款申请人于公积金贷款发放当日将商业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差额部分足额存入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与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结清原商业贷款。
(6)原商业贷款银行结清贷款后,向公积金借款人出具结清证明和解除抵押登记干系证明,公积金借款人合营办结商业贷款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管理中央的抵押权顺位相应向前,由第二位升为首位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