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4〕3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消防验收试点事情成效,坚持分类分级守底线,根据《培植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培植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情细则》《北京市关于深化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改革的履行方案》《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培植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有关事情关照如下:

  一、项目分级分类

北京市住建委关于培植工程消防验收立案分类分级治理的通知

  对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分外培植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培植消防技能标准须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培植工程,根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利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举动步伐设备配置水平等成分分为3类: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是指本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二)一样平常项目。
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工程(包括设置商业做事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面积300平方米至25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运动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宾馆、饭店、阛阓、市场,办公、厂房、仓库等工程。

  (三)重点项目。
是指除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一样平常项目以外,其他根据《暂行规定》哀求,应该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培植工程。

  二、消防验收备案办法

  (一)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再单独开展消防验收备案。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托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管理制度,加强高风险项目监管,不再单独设置管理事变。

  (二)一样平常项目实施消防验收备案“清单+奉告承诺制”。
一样平常项目(详见附件1:一样平常项目目录清单),可以采取奉告承诺制的办法申请培植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培植单位志愿签署奉告承诺书(附件2),承诺达到相应的条件和标准,提交备案表、书面承诺。
住建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据,按照5%的比例进行抽查,检讨的重点内容为履诺情形,包括申请事变是否准确、项目实际情形与承诺内容是否符合等。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涉及消防的培植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由培植单位自行长期留存,主动接管干系部门检讨。

  (三)重点项目按有关规定开展消防验收备案。
重点项目,培植单位应该按照《关于开展培植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有关事情的关照(试行)》等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报告消防验收备案。
住建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查,自重点项目被确定为检讨工具之日起7个事情日内,按照培植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讨。

  三、消防验收备案奉告承诺有关程序

  (一)奉告。
住建部门通过政务做事窗口或在线平台,一次性奉告事变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违诺惩戒方法、申说渠道以及其他奉告内容。

  (二)报告。
采取奉告承诺制的办法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培植单位如实填写备案表,志愿承诺符合住建部门奉告的内容和其他哀求,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将《培植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培植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奉告承诺书》报住建部门进行备案。

  (三)办理。
住建部门收到培植单位备案材料后,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据。

  四、不须要消防设计的项目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依法不须要消防设计的培植工程,培植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单独列明该项目按照国家工程培植消防技能标准不须要进行消防设计,并由参建单位共同签章确认,无需办理消防验收备案。

  五、分外培植工程依法严格开展消防验收

  对付《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分外培植工程,培植单位应该严格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利用。
住建部门应该依法严格开展消防验收,依法严明处理不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的各方主体和有关职员,并加大曝光力度。

  六、有关哀求

  (一)培植、施工、工程监理、技能做事等单位及其从业职员应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暂行规定》等有关哀求,严格履行相应的主体任务。

  (二)培植单位应该严格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不得将项目人为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培植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三)对采取奉告承诺制的办法申请消防验收备案的,实施失落信惩戒机制。
创造未完备履行承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哀求或过时未整改的,责令停滞利用。
作出虚假承诺的,责令停滞利用,按照未依法取得备案手续深究相应法律任务。
失落信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在信用修复前该培植单位不再适用奉告承诺的办法。

  本关照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关于不再开展小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的关照》(京建发〔2022〕97号)、《关于阛阓改造项目消防验收试行奉告承诺及消防验收备案试行备查的关照》(京建发〔2022〕133号)同时破除。

  特此关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