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苏州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度事情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调度范围
本次调度范围为我市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缴存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志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巧就业职员。
二、调度内容
(一)缴存基数
1.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均匀人为收入(人为总额)核定。详细口径按《关于人为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等规定实行。
2.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23年度职工月均匀收入(人为总额)的3倍,即34700元。职工缴存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打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打算。
3.各单位调度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人为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度,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人为标准。到期未调度,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央统一调度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调度后的缴存基数自2024年7月起实行。对2024年7月至调度办理当月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度后应予以补缴。
5.志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巧就业职员月缴存额自行确定(可随时调度),下限为最低月人为标准乘以10%(249元),按月缴存最高不超过6940元/月。个体工商户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高下限参照缴存单位的干系规定实行。
(二)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5%~12%,各缴存单位每年可以申请调度一次缴存比例,降落缴存比例需经本单位工会或者职代会谈论通过。
三、调度韶光
自本关照发布之日起开始年度缴存基数调度事情,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
本关照自2024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实行。
来源:苏州公积金
编辑:小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