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惩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食物标签标注不符规定马鞍山市一酱菜加工厂受处罚

法定代表人(卖力人、经营者)

紧张违法事实

行政惩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惩罚的履行办法和期限

作出惩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备注

马市监惩罚〔2024〕513号

慈湖高新区张记酱菜加工厂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慈湖高新区张记酱菜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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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的5种预包装速冻调制食品“牛杂”、“牛肚”、“牛腩”、“牛肠”、“牛筋”,标签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规定。
本案的货值金额2602.92元,违法所得为1565.92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惩罚1.没收违法所得1565.92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该自收到本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央(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司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关照单)。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5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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